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大批优秀中青年干部通过选拔任用走上了领导岗位,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也有一些政治素质不高,作风不正,能力不强,甚至腐化堕落诸如成克杰、胡长清一类人混上了领导岗位,甚至是重要领导岗位,在一定范围内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损失,而且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跑步(部)前(钱)进”者升官,曲意奉承者得势,“德才做参考,关系最重要”等恶劣影响。这些人混上领导岗位,应当说是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如果对失察失误的责任不予追究,就难以形成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也难以造成一种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环境,最终贻误党的事业。
一、用人失察失误现象浅析
用人失察失误原因何在,症结在哪?本文认为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原因是多样的,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选人用人者主观因素影响;二是客观上选人用人程序模糊、缺漏。在实际选人用人过程中表现为:①推荐不实。少数人在干部推荐上,以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为目的,进行不负责的推荐;有的人不通过正常渠道,仅仅是私下打招呼,或者口头推荐,无明确推荐记录,造成干部使用失察失误以后,责任无从追究;有的甚至不通过民主推荐,由个别人直接点名,进行考察或直接上会讨论。②考察失真。有的人带着“有色眼镜”看人,带着结论考察。在未考察之前,或因“领导”已有交待,或与被考察者有隐藏的个人关系,在考察过程中,人为地设置障碍,有偏向地收集意见。在考察结论上,避重就轻,含糊其辞。③讨论决定走过场。有的人惯于搞一言堂、家长制,以私人目的用人,“所喜所好者,败官而不去;所恶所怒者,有功而不录”;少数领导者或党性不强而附合,或“权权交易”而附庸,或出于“地方利益”而抱团一起,造成用人决策上打马虎眼,作老好人。
二、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
解决用人失察失误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因此,在制度建设上加大力度,削减人为主观因素影响是我们应该努力的一个方向。
今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以及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只要做到坚持原则不放松,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我们就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用人失察失误。《干部任用条例》也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我们可以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对用人失察失误进行严格地责任追究。
在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中,责任的确定是责任追究的关键和难点。当一名领导干部无能适应岗位,或者失职、甚至违法乱纪时,责任的断定应当有两个方面:一是平常教育管理的责任。有的领导干部,当被选用之前,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是强的,没有劣迹,他在领导岗位出现问题,应当追究的是平常教育管理的责任。二是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用人失察失误,应当指的是某个领导干部在任用之前即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用条件,因为了解情况不准不实等原因,而任用了,以致在领导岗位贻误党的事业,造成损失。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应是追究后者,也就是追究选人用人的过程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追究各级参与选人用人者的责任。
选好用好一个干部,就象上一个经济项目,要看效益、看质量,同时也要明确责任,承担风险。从行使民主推荐的干部群众、基层党组织到负责考察的组织干部以及最后酝酿讨论决定的领导决策者,都要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风险。没有责任,没有风险,工作随意性就大,选人用人的失察失误必然增多。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重点要从“三关一环节”入手,推荐关、考察关、讨论决定关,一个环节──任命。权力行使到哪里,责任就到哪里。
㈠实行责任追究,首先要明确责任划分。
在干部推荐环节上,党委推荐干部、确定考察对象的,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担负重要责任;群众自发推荐干部的,基层党组织在党委(党组)会上要严格把关负责,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客观评价干部;对群众推荐召集者是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对参加推荐对象范围、合理性承担责任;由个人名义进行推荐的,虽然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党委推荐,个人推荐者要负主要责任;民主推荐会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的,由组织干部对推荐程序的合理性、推荐结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在干部考察环节上,由党委派出的考察组每个成员均为本次考察第一责任人。对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考察对象,负责把关,不予考察;对考察程序、考察结论担负全部责任。考察组组长负责考察工作的组织和安排,与其他考察组成员一样担负干部考察责任。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负责干部讨论决定的党委(党组)书记为选人用人第一责任人,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负主要责任;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对于干部讨论决定是否符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要负第一责任。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同样承担重要责任,对于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守则》规定的,有责任提出正确意见,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每个参与讨论决定干部会议的党委(党组)成员,对每一个被讨论决定的干部要有明确意见,并记录在册。
对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小组每个成员负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担负重要责任。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工作由组织部门具体执行者负第一责任,部门领导负重要责任。公开选拔推荐干部的由负责组织的党委安排的具体工作人员负第一责任,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凡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出现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守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在责任追究的制度建设上,要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精神,制订出《领导干部推荐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责任制》、《讨论决定干部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上,要明确选人用人者的责任,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权限行使选人用人的权力。
㈡实施选人用人责任追究。
在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作风问题或工作失职,甚至违法乱纪行为的情况下,上级党委要及时安排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权限所属党组织取得联系,协调调查,了解情况,判定问题性质,对于所犯错误性质严重的,要追究选人用人责任,查证“问题干部”的选用情况,形成“选人用人责任追究调查报告”。
责任追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问题干部”的问题所在,事实表现;②“问题干部”在被选用过程中,选用程序等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③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以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前公示等环节上,各方面对该干部的评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问题在哪里?④选人用人责任断定。根据选人用人过程中的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选人用人责任和责任追究提出责任判定。在干部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环节上出现问题的,要追究党委、党委负责人、党委成员各自的责任。在考察环节上,出现程序缺漏、有意袒护、隐报瞒报等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由本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对考察人员撤销《干部考察资格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如果选人用人过程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问题干部”在选用之前表现良好,就应该追究干部教育管理的责任。
本级党委在收到“选人用人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后,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进行讨论,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如果选人用人责任涉及本级党委和成员的,干部监督负责机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上报有关情况,本级党委应当作出自查和纠错决定,并予以上报,由上级党委实施选人用人责任追究。
——桃组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