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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把手监督难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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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党政‘一把手’,既是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又在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强调对一把手监督,使条例监督的重点。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不仅是当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
    一、 对党政一把手缺乏有效监督所造成的危害
    一把手是群众之首,事业之帅。如果对一把手缺乏有力有效监督,加之其本人又缺乏接受监督意识,素质低下,放纵欲望,必会腐败变质,其产生的负面作用和危害性不可估量。一是混乱群众思想和是非标准。一把手大都是各级党组织任用的,在某种程度上,群众把他们看成是党和政府的化身,如果一把手违法违纪案件有增无减,就会搞乱群众思想和是非标准,会使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度大打折扣,甚至影响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风气。二是阻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践证明,一个落后的单位可以因为这个一把手出色的领导能力和敬业精神而使众人团结一致,克服困难,再创生机。相反,当一个只善于投机钻营,缺乏自律,见钱眼开的人出任一把手时,他想的不会是事业,而只能是一己之私,他会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商品待价而沽或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导致一个本来相当不错的单位在短时间内陷入困境,甚至垮掉。三是影响干部队伍建设。“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一把手人格上的缺陷和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不足,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则必然影响到其下属,导致干部队伍整体结构出现危机。
    二、对 “一把手”缺乏有效监督的原因
    “一把手”作为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位高权重,责任重大,然而,在腐败与反腐败的严峻考验面前,他们中一些人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 
    (一)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个人手中,权力运作缺乏有效的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某些权力的下放,一些部门和单位在人、财、物方面相应地扩大了自主权,客观上使一把手的权力增大和集中,有了合法的载体,权力更加趋于集中,客观上很容易造成一把手专权的局面,进而导致一把手的畸形行为和腐败行为。 二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够好。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体现在一把手的领导方式上,就是要求一把手要广言纳谏、集思广益。但在具体工作中,民主集中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民主不足、集中有余,个别一把手民主集中制意识淡化,手中的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往往超越组织所赋予的权限,班子成员习惯于一把手拍板,有意见也不敢提,一怕伤和气,二怕打击报复对自己前途不利,往往委曲求全,甚至无原则地迎合一把手的需要。三是权力的行使与承担的责任相脱节。在现实生活中,只强调了一把手权力的行使,而忽视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如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用人不当等,就难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的脱节,就为一把手腐败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条件。
       (二)上级组织对一把手重选用轻管理,疏于教育和监督,且监督内容过于单一。一是重选拔轻管理。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问题上,各级组织对选用一把手是比较慎重的,较好地把住了干部选拔的关口。但在干部任职后的管理上,很多工作上级组织只管布置不管检查,对下级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只听或看汇报材料,而不去做认真的核实,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也往往流于形式。二是重使用轻教育。干部任用后,上级组织只注重一把手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动态的掌握。 三是重“人”治“轻“法制”。在干部管理上,上级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往往凭个人的印象和好恶用人管人,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岗位轮换、干部交流与回避等制度还没有真正落实好。
       (三)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对一把手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首先是专门机关不敢监督。作为具有监督同级党委职能的纪检委,权力来源于、依附于同级党委,很难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同级监督难以取得明显效果;监督重点不明确,多为对下级监督,没有形成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监督机制。作为上级监察机关监督客体的行政首长,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其活动的情况和问题,也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 四)专门监督机关和监督部门职能发挥、协调配合不够,对一把手监督缺乏针对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往往对事不对人,体现在面上的象征意义多,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少。政协的监督也是象征意义多、权威性少,在会上提提意见,产生不了多大监督效果。 
    (五)监督制度不规范、不完备,对一把手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现实有些监督制度不仅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而且存在着相对滞后和不配套的问题,部分法规制度原则性规范多,可操作性细则少,规范对象泛指多、针对一把手少。如,一把手的权限如何设置、权力运作的程序如何规范等。去年颁布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今年实行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虽有可操作性,但在有的单位还未能真正落实。
    三、对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对策 
     建立对一把手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较好地解决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教育,自觉接受监督。一是通过加强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研讨班等方式,组织广大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一把手的理论素养。二是通过抓典型、开展学习孔繁森、李润五活动,重点对一把手进行党的宗旨教育,“三讲”、“三观”、“四自”教育,使一把手牢记党的宗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从思想深处真正解决好谁让掌权、为谁掌权、怎样掌权的问题,使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
    (二)、加强对一把手的管理和约束。一要严把选拔关。选拔一把手必须坚持和体现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制,扩大考核和选用领导干部的公开、民主程度,实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和任前公示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决定干部任免,真正把那些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一把手工作岗位上来。二要严把管理关。对选用的一把手,不仅要对其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实行领导干部任期试用制度,经过半年或一年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者才能正式上岗;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根据群众反映和考核掌握的情况及时向一把手反馈,经常提醒,警钟常敲;实行领导干部工作汇报和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情况,特别是重大情况;实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一把手廉政勤政情况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考核,创造一个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公平竞争环境。三要严把交流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淘汰机制和交流制度,根据对一把手德能勤绩考核的情况,经常不断地选优汰劣,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不断的动态调整中保持优化状态。
       (三)、建立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权力制约机制。一是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限定一把手权力范围。建立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审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都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每人都只有一票的权力,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度。集体决策后必须按照分工由领导个人负责贯彻和落实,任何个人都不能越权插手他人负责的工作;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等,以制度严格制衡一把手权力行使。二是实行政务公开,增加一把手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加大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的力度,增加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过程,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使个人权力的运作始终纳入组织和群众的视野之中。
       (四)、完善监督,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一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实施监督监察的专门机关,拥有检查监察权、处分权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权力。为严肃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增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同级党政领导为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辅,改为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从而使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政一把手实施监督有较大的独立性。 二是要加强相关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做好对依法任免的政府部门“一把手”的法律监督,政协要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的优势,加强对各级“一把手”工作的民主监督。从而使纪检监察、人大、政协以及审计、反贪等监督机关、部门协调配合,避免机关、部门之间监督内容单一、监督内容重复的局限性,以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
       (五)、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党政一把手。首先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一把手的廉洁意识和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其主动地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好班子,抓好队伍”,使其本人受到约束和限制,“管好自己”,不敢为所欲为。其次,还应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对负有责任的一把手,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并严格实施。既要杜绝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任的现象,又要避免不分责任轻重,搞“一锅端”的做法,更要防止本末倒置,在责任追究上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切实使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 

    (石组研荐自《伊春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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