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社会城乡发展失调的根源是生活实体农民与社会设置农民的分离,社会设置偏离了生活实体的变化:社会设置农民与生活实体农民相分离阻断了工业化与城市化自然演变的过程,造成了城乡发展的失调。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设置农民与生活实体农民相分离的状况,推动农民向农业生产经营者与市民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农民;城乡;统筹;社会设置;生活实体
城乡关系是广泛存在于城市和乡村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普遍联系与互动关系,其中农民与市民的关系是城乡关系的集中体现。理解农民在城乡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我们理解城乡发展的核心之一。
一、生活实体性农民与社会设置性农民
对于农民的界定在中国学术界一直是一个最有争议的话题,谁是农民呢?在农村生产与生活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是农民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农场职工、军垦场职工是农民吗?在城市与工业生产领域的“农民工”“农民企业家”是农民吗?
从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一方面许多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工商业,大量农民长年在城市打工或在乡镇企业从事工商业生产,他们已经不是农民了,或者至少在他们打工期间暂时已经不是农民了,但是我们仍然要把他们称为农民,因为他们有农业户口,这些有农业户口的人,被称为“农民工”与“农民企业家”等等。而在农村生产与生活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国有农场职工、军垦场职工,他们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我们并不把他们称为农民。
对农民界定的分歧反映了作为社会“生活实体”意义上的农民与作为“社会设置”意义上的农民相分离的事实:
农民首先是一种生活实体性存在。作为生活实体性的农民是指一种农业生产经营性职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种乡村生活方式,是一种职业与乡村生活方式的统一。从“职业”的角度看,农民主要是以劳动力分布的产业差别为标准的,广义的农民包括在第一产业从事种植、养殖(农、林、牧、渔业)以及附属的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人,狭义的农民仅指种植业农民。从乡村生活方式的角度看,他们是乡下人,而非城里人。
农民也是一种社会设置性存在。农民与非农民作为一种社会设置,是与特定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相联系的,在社会设置下对农民与非农民界定的标准就是作为社会规范的户籍制度等身份性制度规定,农民就是有农业户口或其他农民固定身份的人。
作为生活实体性农民与作为社会设置性农民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因此,现实中存在的农民形态,可以分为三种理想类型:生活实体与社会设置统一性农民、生活实体性农民、社会设置性农民。
对农民理想类型的这种界定,有助于我们理解城乡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性与当前中国城乡发展失调的主体性根源。
二、城乡发展失调的根源:社会设置对生活实体的偏离
从历史的角度看农民的内涵是一个动态变迁“过程”,城乡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性往往表现为生活实体性农民与社会设置性农民从统一到分离、到再统一的过程。
在农业社会,统治者往往从社会设置上对人们的社会地位与身份加以种种规定,传统农民通常是与一定的身份规定相联系的,农民不但是一种生产性职业、一种乡村生活方式,而且也是社会规范规定下的一种不同于其他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无论是在中国社会“重农抑商”的小农经济条件下,还是在西方庄园制的条件下,在历史上农民既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也是一种身份的规定。因为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社会地位的获得往往具有先赋性,社会地位通常也只有少量的个体性流动,而缺乏社会结构性流动,统治者对农民社会地位从社会设置给予的强制规定性也缺少来自社会整体性变革的挑战,传统农民既是生活实体意义上的农民也是社会设置意义上的农民。这时生活实体性农民与社会设置性农民主要表现为统一性的过程。
工业化彻底改变了人们社会地位获得的先赋性,社会分工与工业化的发展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人们社会地位的变化也从个体性流动发展为社会结构性流动,这时,如果社会设置的调整滞后于生活实体的变迁,生活实体意义上的社会地位与社会设置意义上的社会地位的分离就会普遍发生。
在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与民主化不发达,社会生活的主体不具有表达自身利益、自主选择社会角色的权利,农民的社会设置地位不能随着生活实体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社会设置仍然维护既得利益阶层的社会地位与经济、政治特权,阻断了从农民到市民的自然演化过程,这时生活实体性农民与社会设置性农民往往表现为分离的过程。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与民主化条件下,社会生活的主体具有表达自身利益、自主选择社会角色的权利,因此从农民到市民是伴随着生活实体意义上的农民向产业工人社会角色的变化而自然改变的。尽管农民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具有社会地位的差别,但是标志其社会地位的“民”的差别仅仅是与“非民”相对的差别,而不是一种与“农”连在一起的与其他非农之“民”不同的社会地位的差别,乡下的从事农业生产的民与城市的从事工商业生产的民已经没有了根本性社会地位的差别,而仅仅是职业与生活方式性质的差别。农民向产业工人社会角色的变化使进入城市的部分农民转变为市民,留在乡村的农民则转变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伴随着农民向农业生产经营者与市民的转化,社会设置性农民与生活实体性农民发展为更高层次的统一。
在我国社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发展的失调,从主体性角度看,是社会转型期生活实体农民与社会设置农民分离的直接结果。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社会设置,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包括劳动就业、社会福利、教育培训等~整套歧视政策和制度安排,使农民处于一种被歧视、无选择自由的地位,社会设置没有跟随农民向工业和城市的生活实体性转移步伐而改变,反而强制性扭曲了生活实体,使社会设置农民与生活实体农民相分离,从而阻断了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自然演变过程,造成了城乡发展的失调。
改革开放前上山下乡运动把城市人口转变为生活实体性农民,其结果是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发展,1978年全国的城镇总人口为17245万,城市化率为17.9%。这一数字低于1959年18.4%的城市化率,也低于1961年19.7%的城市化水平,而大致与1966年持平。也就是说,在从1959~1978年的20年间,当代中国城市化发展非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而世界其他国家从1950年至1980年的30年问,世界城市化率由约29%上升到41.3%,其中发展中国家由16.7%上升到30.5%,而先进工业化国家则由52.5%上升至70%以上。可见正是在上山下乡运动持续发展的20年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由与发展中国家大致相当而变为大大落后。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设置农民与生活实体农民的分离堵塞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不得不就地消化,在农民“离土不离乡”发展乡村工业的过程中,大量本应转变为市民的农民滞留于乡村,结果使得本来可以有3亿以上人口进入城市而未能进入,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发展。统计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与产业结构的变动相联系,我国城市化水平滞后于二、三产业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随着经济增长趋缓和乡镇企业的萎缩,特别是体制政策上的变化,主要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增加,城市和发达地区的政府把解决本地下岗失业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标,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限制农民工进城的政策规定,农民工成为流动的边缘人群体,他们虽然在城市从事非农生产,却不能成为城市市民,中国城市化的进程明显放慢。
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看,城市化可以使人口集聚起来,人口集中可以增加服务需求,扩大第三产业的就业,从而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人口城市化还可以使一大批农民与自给半自给生产、消费方式彻底脱离,转变成为农产品的商品性需求者,那么留在农业领域的生产者可以从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产品商品量的扩大中增加收入。因此,城市化无论对工业和城市的发展还是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据统计,我国一个市民的农产品消费每年在2000元以上,而一个农民仅1000元。这意味着转移出1个农民就可以增加1000多元的农产品商品需求,农民从中至少可获得500元的收入。根据计算,如果把农村人口的收入和消费提高到城市水平,将会创造出巨大的消费市场,对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农村家用电器的普及率与目前的城市相同,中国的家电产业还有至少10多年的高增长。因此城市化的滞后并不仅仅是城市的发展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与扩大城市就业问题,影响到工业发展问题。从农村发展看,农民不能随工业发展与城市发展自然转化为市民,造成大批农民“离土不离乡”,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转移到城市,土地不能实现规模经营,也限制了农业的有效发展。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不断下降。分散的乡村工业布局,由于缺乏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造成了土地等资源的大量浪费,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困难,从而成为农村发展的障碍。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从农民到农业生产经营者与市民
作为生活实体性农民与作为社会设置性农民从统一到分离、到再统一的过程是城乡互动发展过程的一般规律,当前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失调已经通过生活实体农民与社会设置农民的分离表现出来,如何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调整社会设置,实现生活实体农民与社会设置农民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使生活实体性农民真正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使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社会设置性农民真正转变成为市民,是我国今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首先,应当加快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土地转让权,使农民能彻底摆脱对土地的依附,更好地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和农业的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产业化,使务农者真正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务工者彻底脱离农业生产领域。
其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特别是社会保障的实际承载能力,制定长远与近期发展目标,长远发展应当彻底改革户籍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实体农民与社会设置农民相分离的问题,近期则要侧重取消各种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为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向市民化发展。要创造条件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为进城农民提供社会保险,解决其住房、子女上学、养老等后顾之忧。
再次,对“失土失乡”的农民要进一步落实其市民待遇问题,要特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为其彻底向市民转化创造条件。调查表明,“失土失乡”的农民虽然获得了劳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但是由于补偿费用低,难以替代原来土地对养老等的保障作用,而且农民缺少投资理财意识,经济补偿费很快就会被用完,未来生活和养老问题非常突出:失去土地保障后,绝大多数农民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而且原村建制多还存在,集体经济组织还未改制,管理方式大多还是沿用农村的旧模式:多数农民没有专门的技术特长,失去土地后就业难度较大,已实现就业的也多是从事二、三产业中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要求较低的工作,工作稳定性差;“失土失乡”的农民虽然收入来源比较多样,但其收入差距较大,不少人员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尽管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传统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还难于完全改变,市民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使“失土失乡”的农民转变为市民还有许多综合性问题有待解决。
总之,从主体性角度看,社会转型期生活实体农民与社会设置农民的分离,必然导致城乡发展的失调,它既会影响到农村与农业的发展,也会影响到城市与工业的发展,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是农业、农村与工业、城市发展的共同需要,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从农民主体性角度看,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应当是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实体的农民与社会设置的农民相分离的问题,逐步推进农民向农业生产经营者与市民化方向发展。
石组干摘自《理论导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