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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周期率”与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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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毛泽东与黄炎培先生1945年在延安关于共产党人能否跳出“周期率”的一段谈话,是一个早就为人耳熟能详的话题,在研究党的廉政建设课题中,就“周期率”作题目写的文章也不算少。但就党的现实状况而言,深感还有再谈的必要。
    黄炎培先生当年与毛泽东的对话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于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同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然环境渐渐好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能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党本身的建设而言,不能说党中央不重视、没有抓,90年代搞过“三讲”,新世纪开展了先进性教育;组织监督有:从党中央到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对干部年年有考核,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干部层层有监察。但从胡长青、成克杰,到现今的陈良宇、宋平顺,无一不是在贪腐中不断升迁,由此看来,仅靠思想教育和党内监督,是走不出“周期率”这个怪圈的。问题出在哪里?在于毛泽东当年所指的这条“新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迄今没有很好地得到实现。所以,上海有些群众说,陈良宇在担任黄浦区长时就有问题,如有健全的民主机制,至少不会当到中央政治局委员才被揭露。
    其实,问题并不复杂,早在新中国建立仅半年(1950年4月19日)的时候,党中央就曾做出过一个重要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190-193页)提出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可行办法。其中说道:
    其一,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党和国家的民主化、加速社会进步的必要方法。
    其二,人民群众能够自由地在报纸刊物上发表他们对于党和人民政府的批评和建议(虽然这些批评和建议并非完全成熟和完全正确),有利于提高他们的觉悟性和积极性,吸引他们踊跃参加国家的建设事业。
    其三,吸引人民群众在报纸刊物上公开地批评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教育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报纸刊物上作关于这些缺点和错误的自我批评,在今天是更加突出地重要起来了。
其四,党中央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对于反映群众意见的批评必须采取热烈欢迎和坚决保护的态度,反对对群众批评置之不理、对批评者实行打击报复、嘲笑的官僚主义态度。决定强调指出:如果我们对于我们党的人民政府及所有经济机关和群众团体的缺点和错误,不能公开地及时地在全党和广大人民中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就要被严重的官僚主义所毒害,不能完成新中国的建设任务。
    为保障在报纸刊物上批评与自我批评得以顺利而有效地进行,决定明确规定了几条有关责任和纪律:
    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读者来信中的有益的批评,凡报纸刊物能判断其为真实者,应当加以发表;投书者应将真实姓名住址告知报社,但报社得依投书者的要求代守秘密;批评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后,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有部分失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做出实事求是的更正,并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如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加以打击,即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处理;上述情事触犯行政纪律和法律的部分,应由国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人民群众有权利在报纸刊物上公开批评党和政府的各级干部,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可以独立负责是否刊登,这才使民主监督不再是一句空话。

    石组研荐自《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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