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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一换,规划重来”能否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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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领导一换,规划重来”,不过是习见的领导脾气在城乡规划领域里的特殊表现。“一个将军一个令”的说辞因过于露骨,现在不太提起,但换个名目,比如“与时俱进”之类,类似的事情还是照干不误。领导干部履新总不免怀抱“为官一任”的愿望,则决策行事“自觉”区别于前任,似乎便是合乎逻辑之事。即便先前的规划切合现实,但继任者有几人愿意“一张蓝图绘到底”呢?若果这样做,似乎就失落在别人的“阴影”中,显不出自己的特色来。若还想在任期内搞点给自己脸上贴金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则哪怕再合理的既定规划也是要非改不可的。

  遗憾的是,现在一些主政者在变更城乡规划另起炉灶时,由于自身文化底蕴和审美素质的欠缺,也无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意识,除搞了些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难看的“形象工程”外,给人们留下的观感大多是“千城一面”,阉割了城乡面貌本应有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一些城市和乡村的面目打上了领导者不恰当乃至愚蠢的烙印,其中有些消极影响甚至具有不可逆性,这种现象只能说明领导者基于个人好恶不谨慎地运用权力所造成的破坏力究竟有多大。因此,以法律的形式遏制领导者以个人意志支配城乡规划,便是顺理成章之事。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其中诸多规范体现了从无到有的进步,人们对此寄予厚望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上,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地方政府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包括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责任人给予处分等。有人认为,如果能够严格遵循这一法律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等现象。我却没有如此乐观。

  在当下,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因此不能指望城乡规划法就比其他法律有更好的执行效果,此其一。其二,在我看来,现今城乡规划法还失之于粗疏。请问:“通报批评”的威慑力有多大?先斩后奏的规划变更即便“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者又当如何?“责令改正”也“改正”了的,以及无法“改正”的情况如何处置?法律似乎都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若地方政府消极作为,不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之于禁止擅改规划的效力就可能大打折扣。

  邓小平同志曾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领导一换,规划重来”是典型的因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因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的现象。除了为城乡规划立法,邓小平同志的这个精辟论断应当能启发我们更丰富的思考。

    石组研荐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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