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为此,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
开征环境保护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压力,环境保护成为国家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征环境保护税已势在必行。环保税的设计要把与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行为和产品都列入征税范围,可考虑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在有关税种的制度建设中贯彻和体现环境保护政策,逐步构建环境保护税体系。同时,实施一些强制性、规范性的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来遏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征收环境保护的各种税款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统收统支,主要用于环境保护支出,以充分发挥税收对保护环境的调控作用,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改革资源税
资源税制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现行资源税覆盖面小,调控力度弱,其组织收入的规模约为全国税收总额的千分之五,与资源应有的巨额市场价值简直不成比例。资源税调控机制作用的薄弱,收入分配中的严重不公允,也与资源开采中的巨大损耗、使用中的严重浪费形成强烈的对比。为此,要改革资源税。一是应区分资源税在资源所有权和资源保护及环境治理方面的职能,两者不能混淆,资源税主要体现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职权,促使企业合理开发资源和有效利用资源。资源保护及环境治理方面的职责应由环保税来承担。二是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和盐列为征税范围,且都属于按量征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植物资源、水资源等。三是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虽然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税额,至今仍未实行比例税率。资源税的征收潜能较大,可根据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别稀缺资源应大幅度地提高其税率。通过提高资源税税率以达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防止资源的浪费。四是资源税改革后,应逐步取消对矿产品的各项收费,对已征收资源税的品种不再收费,防止税费重复征收,增加资源开发企业的负担。
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我国“入世”后,由于进出口贸易的环境影响与风险评估方面能力不强,一些威胁环境和生物安全的产品进入我国的可能性增大了。再加上一些国外投资者会钻我国环境法规不健全、环境标准比较宽松、环保管理跟不上的空子,转入有害环境和健康的产业与项目。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中间商与海外的违法分子勾结起来,非法将垃圾走私或进口到我国,给环境和人们的健康造成了危害。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环境的保护,提高环境污染产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对导致高耗能的仪器、设备、技术的进口,应提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进口数量。降低高耗能产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提高高能耗产品的进口,尽量避免高耗能产品在国内生产。提高高耗能产品的出口关税,降低或取消高耗能产品以及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半成品的出口退税,以有效保护国内不可再生资源,避免发生滥开滥采以至于发生破坏环境的现象。
实行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
建议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购置相关设备的企业,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当年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使用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废弃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石组远摘自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