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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腐败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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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8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而政党是公民控制公共权力之手的延伸。政党与公共权力之间密切的联系,衍生了政党活动领域特有的腐败形式。从德国前总理科尔的献金丑闻到英国工党的卖官鬻爵,政党腐败充斥着世界的各个角落,以至于在以色列,政党被评估为最腐败的单位。政党腐败不仅严重损害政党的公信力,甚至还会威胁民主政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政党腐败已被纳入国际社会反腐败的框架中,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

  一、政党活动领域的腐败

  政党常常成为腐败的主角,腐败往往发生在政党活动最为活跃的领域,即选举、议会和对公共物品的分配中。

  1.选举和竞选活动中的政党腐败

  政党与其他政治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以获取公共权力或对公共权力施加影响为首要目标。在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政党获取公共权力的唯一途径是竞选。然而,竞选是昂贵的。政党首先竞争的是筹集的金钱数量。

  在筹措巨额竞选费用的过程中,政党在选举和竞选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就出现了。比如,政党或其候选人接受非法捐款,并以日后的政策倾斜或利益输送作为回报。不仅如此,政党还向企业勒索捐款。韩国在1993年政党体制转型之前,从朴正熙到卢泰愚的历任总统都设有私人基金会,强迫大型企业根据他们的收入比例以党费形式定期捐款。拒绝捐款的企业在申请政府诚信认证、许可证或企业贷款时就会遇到麻烦,政党还会责令受其控制的金融机构定期审计这些企业;而定期向执政党提交竞选捐款的企业会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

  为了保证充足的竞选经费,政党还会向候选人和本党议员提出捐款要求。尽管向本党捐款可以被看做是政治家对本党建设的合法支持,可以视为投资政党的未来,但是,如果是附加条件的捐款就可以定性为腐败了。比如,拒绝捐款的候选人会被分配到根本不太可能获胜的选区,甚至被从本党的候选人名单上划掉,换成乐于向本党捐款的党员;而慷慨解囊的候选人在本党候选人名单上会排名靠前。

  贿选是政党在选举中出现的又一种腐败行为。泰国的贿选现象一直都很严重,尤其在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选票被抬升到很高的价位。1992年的泰国议会选举中,较富裕的政党候选人发放给每个选民100泰铢(约合4美元)以换取他们的选票,这相当于当时农村一般农民家庭一个星期的收入。官方估计,1996年前的选举中,政党候选人购买选票的费用超过了10亿美元。

  2.议会活动中的政党腐败

  议会是政党活动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政党腐败频繁发生的场所。在代议制政治体制中,选举产生的政党议员的主要职能是代表选民的政治意图,为其谋求经济利益。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身为民意代表的政治家往往是斯文道统难敌铜臭,只代表向其行贿者的利益,利用手中的投票权或者否决权,通过对行贿者有利的法案,或否决对其不利的法案。如果选民无法有效地监督政党及其议员在议会中的行为,或者由于缺乏竞争,选民没有更多的选择权,政党议员无论怎样都有十足的把握连任;那么,政党和议员从事腐败活动的可能性就很大。比如,日本自民党长期一党独大,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的30多年里,仅查处到的涉及国会参众两院议员的贿赂、贪污、偷漏税金案件就多达14余起。

  缺乏对政党权力运作的有效监督和制衡会产生政党腐败。不仅如此,选举制度存在缺陷也会把政党推向腐败的深渊。墨西哥就是因为选举制度是基于“非连选连任”而导致腐败发生几率很高的国家。墨西哥议会两院议员在其第一任期结束后不允许再次参加竞选,宪法同样禁止总统的连选连任。因此,墨西哥政党腐败现象十分严重,墨西哥革命制度党一度成为“腐败的同义词”。1997年卡洛斯·萨利纳斯总统及其胞弟涉嫌贩毒的丑闻就足以说明,在墨西哥政党官员中存在着在其任期内通过非法手段最大化个人收益的倾向。

  造成议会中政党腐败的另一个因素是政党纪律。严格的党纪可以确保议员与政党意图保持一致。如果政党意图聚合和表达了社会利益,议员步调一致就可以推进民主政治和经济的发展,造福于民众。但是,如果政党专门为特定的利益集团谋取更多的利益以获得回报,党纪就成为政党腐败的帮凶。政党领导层通过滥用党纪来迫使议员支持向某个利益集团倾斜的提案。日本在自民党一党独大时期,送交国会审议的内阁提议案或议员提议案都要经过自民党中央决策机构政务调查会的“事前审查”,政调会下属部会一旦做出决定,受党纪约束,党的议员在国会讨论时就要与党的路线保持高度一致。通常,商界代表和利益集团代表都会出席相关部会,而党的领袖会把年轻议员介绍给这些代表,启动他们之间利益互换的关系。

  3.在公共物品的控制和分配中的政党腐败

  如果政党的权力渗透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权力没有边界,又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衡,政党腐败现象就会滋生。政党会滥用它们对公共资源的控制和分配权来满足党员和支持者的私利。苏共是一党高度集权衍生政党腐败的典型。许多在党政机关和外贸部门工作的干部依靠手中权力大量聚敛财富,他们通过在流通领域倒卖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甚至走私战略物资,包括石油、金属、核原料,大发横财。同时,苏共党政干部把收受贿赂作为分配紧缺商品和服务的条件,市场经济下的合法交易在这样的体制下成了非法的贿赂。除了把商品和服务销售给行贿最多者以外,他们还故意制造更多的瓶颈作为索取更高贿赂的一种方法。

  即使是多党制,如果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支配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政党不仅垄断国家政治活动的正常领域,而且渗透到公民社会,同样会导致政党腐败盛行。在这种条件下,政府的更迭只是表明“谁”进“谁”出,但是并不能给选民提供一个替代的选择。1992年2月,意大利揭开的声势浩大的“净手运动”就说明,意大利政党成功地把社会政治化,而且控制着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从官僚到公共企业再到公民社会。因此,不管哪个政党执政,都会发生腐败。

  二、对政党腐败的治理

  鉴于政党在民主政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政党腐败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腐败,不仅会使政党失信于民,甚至会危及民主政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很多国家都采取各种措施遏制政党活动领域的腐败。

  1.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政党的运作

  首先,颁布《政党法》来规范政党的运作。《政党法》一方面为政党活动提供合法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国家对政党活动进行监督,把政党活动限制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使政党运作更加制度化、法制化。《政党法》的内容通常包括政党登记、政党财政和政党运作的规则。例如,德国《政党法》以很大的篇幅、很多的条款规定了政党的财务制度,包括如何获得国家资助、如何接受捐赠、如何计算收支、如何提交财务报告、如何检查政党财务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其次,实行对政党的公共补贴。公共补贴可以防止政党被利益集团操纵,有助于政党体现民众的政治意愿,维护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在西欧和转轨后的东欧各国,由国家向政党提供公共补贴已经十分普遍,很多非洲和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公共补贴。143个被“自由之家”列为“自由”或“部分自由”的国家里,有59%的国家对政党实行公共补贴制度。

  再次,出台限制竞选开支的规定。限制竞选捐款额度,规定政党竞选开支的上限,可以减少政治资金的分配不公,增加政治竞争的平等性。很多实行多党竞争体制的国家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竞选的总趋势仍然是费用越来越昂贵。因此,政党以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的限制。比如,日本政党通过把钱花在官方竞选时间段正式启动前,以逃避开支限制。

  2.改革政党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政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为了遏制政党腐败,政党同样需要变革内部结构。

  首先,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具有对权力的制约功能。目前,世界各国的各类政党都十分重视党内民主的发挥。这方面的措施包括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党内主要领导人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党的领袖和公职候选人提名程序公开化,吸引更多的党员参与党内讨论和决策,党内民主管理制度化,等等。

  其次,设立独立的党内监督机构。如德国社民党的监察委员会,意大利左民党的全国检察委员会和法国社会党的中央协调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独立于党内的其他权力部门,由全国党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委员不能担任党的其他领导机构的职务,不与党存在任何经济依附关系,担任政治职务时不可从事有偿工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之间在地位和利益等方面具有超然性。委员会被授予较大的权力,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对党内官员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再次,公开政党组织和政党领导人的收入、财产和对防止腐败有用的信息,如与某个企业或利益集团的关系的信息。只有公开这些信息,才能使选民了解政党背后的支配力量,了解政党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是否公正地表达不同群体的利益。

  3.构建反腐败体系,加大打击政党腐败的力度

  首先,出台与反腐倡廉有关的法律。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针对反腐败的法律法规。英国早在1889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被公认为拉美最清廉的国家之一的乌拉圭在1998年通过了《反对滥用公共职权法》。这些法律大体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界定腐败行为的范围,二是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有些国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规,但是也会在不同层次的法律和法规中制约腐败行为。如匈牙利在其“刑法”中专门设有贿赂罪、贪污罪及禁止公务人员参与某些经济活动。

  其次,加强独立的反腐败机构的建设。针对腐败行为的惩戒措施只有在能够强制执行和贯彻的时候才有效。如果违反了反腐败法律却没有被相关机构严惩,审判程序一拖就是几年,反腐败法就失去了它的效力。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负责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立案、起诉和审判工作。如保加利亚2002年设立了负责监督全国反腐败工作的经济社会委员会,检举立法机关、行政当局、执法机构的腐败行为;该委员会定期向国民议会报告反腐败工作情况,委员会主席由国民议会投票选举产生,副主席由国内最大的两个工会组织――全国工会联合会和“支持”工会的主席担任,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各界,但不得拥有外国国籍,不能是国民议会和地方议会的议员,不得在军队、政府部门如内务和司法机构中任职。

  再次,建立监督机构监督政府和政党活动。新西兰是反腐败较为成功的国家,根据2007年透明国际世界各国清廉指数排名,新西兰与丹麦和芬兰并列第一。新西兰通过三权分立来有效地制衡执政党的行政权。新西兰议会设有行政监察专员公署,负责接受和调查公众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和不良行为的公诉,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行政监察专员的独立性很强,专员由议会提名,能够代表议会中所有的政党,不对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负责,直接对议会负责。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这类机构成为政党之间争斗的工具。

  4.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腐败可耻的社会氛围

  在治理政党腐败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人们的心理态度、观念模式、思维方式等文化结构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芬兰多年被透明国际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在芬兰,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行为同偷盗抢劫一样,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因此,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至关重要。目前,韩国政府在中小学教学课程中都设置了反腐败内容,在妇女学校、老年大学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也进行反腐败教育,电视广播等媒体也经常播放反腐败为主题的节目,目的是建立一个对腐败现象不能容忍的社会和文化环境。

    (石组远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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