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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下的舆论监督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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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06日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数:

31日起云南省的“舆论监督新规”开始施行了。按规定,在云南省,如果被媒体曝光,领导干部将遭到问责。如今,已有人因为舆论监督而被停职问责,这让不少对“舆论监督新规”寄予厚望的人们再一次得到了鼓舞。但也有人提出了担忧:仅仅以文件形式出现的“舆论监督新规”,能否承载舆论监督制度化的梦想,在“曝光就问责”的严厉下,我们的政府部门,我们的媒体,还有制度建设方面,真的做好准备了吗?(35日《法制日报》)

目前,在新闻舆论监督上,存在着许多现实困难,诸如记者在正常采访中遭受人身迫害和殴打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但却没有具体到如何保障新闻媒体行使自身的报道权和监督权。另外,我们有相应的宣传政策,却没有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规,新闻媒体在报道和监督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新闻舆论监督一旦遇到阻力和干扰,便会去寻求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但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舆论监督之难,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监督对象不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经常不配合甚或设置一些障碍,阻扰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云南省政府能够出台这种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不能就此认为舆论监督的障碍被就彻底消除了。

新闻舆论监督运作空间的大小和力度的强弱,是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是了解事实真相,新闻记者面对信息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很难有作为的空间。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要实现媒体对政党和政府的监督,关键得看媒体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政党和政府。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走不同于西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舆论监督道路,必须坚持党对媒体的领导。现时情况下,很多新闻媒介本身就是地方党政部门的党报、机关报,承担传达党和政府意志与声音的喉舌职责。笔者认为,在坚持“党管媒体”的同时,必须创新新闻管理体制,通过法律化、制度化途径,确保媒体在党的领导下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有法可依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也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被监督对象通过权力或权力寻租,使用各种软硬性手段妨碍舆论监督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正当权利。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律他的前提是应自律。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要避免舆论监督中的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自律,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需要指出的是,当受众监督舆论之时,应当积极协助媒体,帮助媒体搜集更多的有利证据,并给媒体以积极的支持,依靠公众舆论的力量发挥舆论监督的社会效应。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舆论监督的巨大作用。(郭立场)

(石组远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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