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5月25日,国内外各界已向汶川大地震灾区和受灾群众捐赠款物总计290.55亿元。防止赈灾中可能滋生的腐败犯罪,也是目前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国已有防治赈灾腐败的法律政策体系
在与灾害斗争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为依托,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为补充的防治赈灾腐败的法律、政策架构。
今年5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提出五项重要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具体操作包括:
1、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的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 采购物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
3、 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全程跟踪审计。有关省级审计机关每周要向审计署报告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审计署每月向社会公布阶段性审计情况。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国红十字总会于5月18日已经发布《关于切实做好5·12地震募捐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款物,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法律如何处置涉及赈灾腐败
对于赈灾过程中滋生的各种腐败犯罪,应区分不同类型予以处理:
1、对于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的,达到定罪标准的,要分别按照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从重处罚。
2、对于改变国家救灾等款物使用用途,将上述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刑。
3、对于在救灾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承包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救灾过程中,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为亲友谋取利益,或者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涉嫌犯罪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论处。
5、对于以抗震救灾为幌子实施短信、网络诈骗等非法骗取民众钱财等行为的,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哄抢、盗窃救灾款物,构成犯罪的,以抢劫罪、盗窃罪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在赈灾中要发挥职能作用
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惩与严防赈灾中的腐败,保证善款善用:
充分倾听民意,借助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平台,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及时公布赈灾反腐败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扩大犯罪线索来源渠道。
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民政、财政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步介入物品采购、捐赠款物筹集、分配、拨付、发放和使用等重点环节,预防、减少犯罪。
建立涉灾案件专案组,在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检察环节,从重、从快办理贪污、挪用、受贿、侵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与赈灾款物相关的犯罪案件。
及时总结赈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反腐工作体系。(孙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石组远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