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桃源县委组织部
1、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免征农业税的反映
广大农民群众认为,“皇粮国税”的取消,让他们看到了共产党是真正“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党和政府是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乡村干部认为,免征农业税,从思想上和工作压力上大幅度地“解放”了他们,使他们由过去的农民“对立面”转变为支持农民发展生产,为农民排忧解难的朋友,过去积累多年的干群矛盾有可能迎刃而解。
2、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问题
取消农业税后,原来由包括乡村在内的多级财政共同投入的村组公路建设、有线电视、网络通讯、中小型水库除险保修、土地综合开发、专业化合作组织建设等一系列的公益设施,均面临阶段性的缓建问题。据县农办统计,2005年2月以来,我县乡村两级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比去年同期减少了57.5%。解决的思路,一是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二是建立对农民的激励机制。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财政对其所需材料予以适当补助。
3、提高村组干部的积极性问题
原来的村组干部,税费任务压力重,待遇难兑现,群众对立情绪大,要求卸职卸担的较多,乡镇每年都要做很多思想工作,是哄着他们干的。现在不同了,不用收粮收钱,工资国家给,他们争着要干,村干部成了“香饽饽”。如我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乡镇太平桥乡,在全省公布取消农业税前,有12名村干部表示坚决不干了,但是得知取消农业税消息后,又都提出来要干,而且在选举中竞争十分激烈。当前要特别注重解决退职村干部的待遇问题,以消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建议对任职达10年以上或15年以上的村干部,是正常退职的,要从财政拿出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贴,根据任职年限、职务不同,制定补贴标准。
4、关于“一事一议”
目前有三大原因致使“一事一议”在实际中很难操作:一是“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制度的议事程序不完善,参加村民大会的村民消极被动,一定程度上造成议而不决。目前,农村执行“一事一议”主要还是依靠村干部威信来维持。在村干部威信不高的村,无法召集村民大会进行“一事一议”。二是“一事一议”相关经费收取困难,导致议定的事情无法得以执行。其原因有:部分村民在生活都难以维持的情况下,交不起钱搞修路、农田基本建设等公益事业;由于政策明确规定对群众不准搞强迫命令,村干部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只好放弃筹资投劳计划;农村钉子户不愿拿钱出力,也导致“一事一议”决定的事情无法顺利开展;村民之间受益程度不同,分摊筹资比较困难,例如修一条路,离路远些的农户不愿投劳或集资,干部也拿他没任何办法。三是在投劳上,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较多,相当一部分农户出不了劳动力,导致一些事情无法办。
要对村级组织开展的一事一议进行指导和支持。一是要指导村级组织严格按政策规定开展一事一议。一事一议只能用于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每人每年筹资额不得超过15元。二是要指导村级组织按科学测算提出一事一议预案。政府要指导村级组织对预案进行科学测算,确保项目可以在所议年度实施完毕。三是要保证一事一议有一定的强制性。对通过的一事一议不执行的,要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如在国家各项补贴中扣除等。否则,一事一议将形同虚设。
5、关于农村人地矛盾
随着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种田开始有了经济效益,农村土地成为抢手货,农村土地矛盾纠纷随之升级。对于这个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对一些外出后承包地被本组农民捡种的,在将各项税费补齐后,要协调捡地户将土地交还原承包户;对一些已被长期发包抵债的,依法终止合同,把耕地退还给回乡要田种的农户;对一些由村委会出面将抛荒地集中承包给种田大户的,依法终止承包协议,由村集体和要地农户共同向现承包户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对于经过种种办法,仍然无地或少地的农户,由村集体每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6、关于农村优抚
目前上级明确规定,中央和省里的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用于保工资、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优抚、五保户供养、计划生育等方面,但仅靠中央和省里的资金,要解决农村如此多的问题,可能是杯水车薪。建议对农村优抚对象设立专门的帐户,由县级财政实行打卡发放,资金除中央、省里的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由市里解决。
7、农税征管队伍的处理办法
农业税免征后,农税干部还有许多重要工作要做。当前要重点抓好四件事:一是帮助、引导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为农民搞好服务。二是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从过去向农民收钱为主转为向农民发钱,管好国家的各项支农资金。三是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四是继续抓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8、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手续不到位。据桃源县调查,该县土地流转多为口头协议,私下约定,真正履行法律手续的很少。如2003年该县经管部门备案的土地流转为420例,而从各乡镇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年全县农民私下的土地流转应在4000例以上。因此,多数农村土地流转在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都没有明确,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二是管理不规范。目前,土地流转归口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而由于机构改革等多项因素的影响,目前大多乡镇农村经管站人手少、资金紧,既缺乏专职的土地流转管理人员,又欠缺必要的办公设备。以桃源县泥窝潭乡为例,该镇经管站只有3名在编人员,企业管理、村级财务审计,村账乡管、农民负担监控是他们平时的主要工作。如果遇到土地流转纠纷,一般都是临时指派人员处理。此外,经管站在对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上还缺乏指导性的规范操作程序。三是调控欠政策。当前,由于国家对于土地流转的管理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政策,基层政府在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上主要参考《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界定农民土地权利、判定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收益分配上都很难把握。如:2003年钟家铺乡农民朱金星,与邻近20户农民私下约定承租他们125亩水田种植烤烟,由于水田转种烤烟,出让土地的20农户享受不到今年的种粮和良种补贴,他们要求朱金星退回耕地,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基层政府却不知如何判定。
为此,基层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应迅速出台土地流转工作配套法律法规、具体的操作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为基层搞好土地流转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