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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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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05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中共武陵区委组织部
  

    在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单位和职工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是目前亟待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势在必行
  事业单位现行的高度统一的工资制度,难以体现不同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特点,其弊端日益显现,改革势在必行。
  1、缺乏激励机制。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和利益主体,事业单位应享有充分的分配自主权,而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的增长与调整,均由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国民经济发展统一进行,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审批,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分配模式,削弱了事业单位的分配权限,将事业单位自身工资水平、工资总量与社会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经济效益脱离开来,最终形成单位躺在国家身上吃财政的"大锅饭"、职工躺在单位身上端"铁饭碗"的局面,单位和职工干好干坏、干多干少、干与不干都一样,难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
  2、缺乏人才资源的调节能力。工资不仅是劳动者的报酬,也是对其自身价值的评价。事业单位要吸引和留住人才,构筑人才高地,就必须尊重劳动价值规律,根据人才供求规律,发挥工资调节作用,按照人才市场价值来制定人才工资支付政策,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不能实现微观层次的人才合理配置和人才资源的有效利用,其对人才资源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
  3、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一方面,在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的管理上统得过死,而对单位的工资总额特别是工资外收入缺乏必要的调控和处罚手段;另一方面,不少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上,缺乏必要的财政、审计监督,大部分事业单位没有纳税义务,缺乏税收约束,造成工资外收入的无序发放,干扰了正常的工资分配秩序,并引发分配不公和腐败等问题。
  二、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改革要以完善机制为重点
  要完善工资分配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一方面,实行工资浮动发放制度。工资发放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由单位在工资总额内合理使用和分配;采取浮动的办法,将津贴全额浮动、工资部分或全额浮动;结合岗位、技术等因素,将工资分配直接与工作人员的实绩、效益挂钩,合理拉开档次,努力向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和苦、脏、累、险等工种和一线岗位倾斜。另一方面,严格考核,兑现工资。工资分配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繁易程度,选择便于考核和操作的办法。如岗位系数百分考核法、联责计分法、基本标准增减法等。兑现时间根据工作特点按月、按季或年度兑现。这样,以利拉开分配差距。在工资分配的具体方法上,要根据事业单位职能、特点,灵活采取岗位工资制、年薪制、效益工资制、按岗位任务和业绩定酬的分配制、按生产要素分配制、成果分配制等多种分配方式,以激励各类人员努力工作,多做贡献。
  三、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必须实行分类管理
  分配形式的多样性和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决定了工资管理必须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使工资总额紧密地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高联系起来。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引入企业分配机制、推行企业工资制度。如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
  2、从事劳动生产型、商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总量控制。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下,采取工效挂多钩、柔性总量控制。如种子公司、良种场、机关附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生产型、商业性服务单位,其工资来源由市场机制决定,工资分配、工资发放支付纯属企业行为,应按企业工资运作方式实施。
  3、非盈利社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在不增加财政补贴范围和比例额度的前提下,可依据现行工资政策和工资水平,对事业单位实行事业经费和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对其创收盈余和经费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工资,由单位自主安排自主分配。从政策上鼓励他们服好务、组织好收入,以增强"造血"功能,减少财政负担。主要包括各类医院、职校、科技情报所等社会服务型事业单位。
  4、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可实行编制内工资总额包干。政府人事部门只核定单位的工资总量,不再直接核定分配到个人手里,实行工资拨款和支付的分离,使事业单位在包干工资总额内享有分配自主权,切实把分配搞活起来。如中小学等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工资主要由对政拨款,重点是搞活分配,应改革现行基本工资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构成,减少固定部分,增长活的激励部分,同时,政策上向技术岗位、一线岗位倾斜,让整个基本工资都活起来。
  5、管理型事业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量同目标任务挂钩联动。如质监站、房屋租赁所、征稽所等具有特殊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收费收入应当财政所有,不宜采取工效挂钩,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在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津贴比例与完成目标任务、社会服务质量挂钩联动。对这类单位的管理,政府人事部门应在核定总额前提下,重点指导他们搞活分配,发挥工资的激励机制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努力完成好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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