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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保障用好的作风选人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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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5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一、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创新,建立公开、民主、多元化的干部选任机制
         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要体现在“公开”和“民主”上,如果没有在“公开”和“民主”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干部制度改革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实现制度创新只是一句空话。选拔任用干部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过程,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除了个别人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外,多数是由于选人用人机制中“公开”和“民主”不够造成的。目前,干部工作的“神秘化”色彩仍然十分浓厚,该让群众知道的还不够“公开”,该让群众行使的民主权利还不能充分给予,群众的意见往往“仅供参考”。有的地方任用干部习惯于“委任制”,群众希望看到的“选任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导致“少数人”凭长官意志选人还有市场。有的对拟提拔干部的程序、职位、应具备的标准、考核结果等不公开,甚至决定人选在先,推荐、考核、讨论成了“例行公事”,以形式上的公开掩盖了内容上的不公开。有的地方虽然在选用干部时也进行民主推荐,但往往以“既要听取群众意见,又不能简单以票取人”为由,对群众的意见,合口味的就听,不合口味的就不听,使干部选拔工作中的民主成了一种形式;有的对拟任干部人选的考核结果经过“层层过滤”,到常委会上已经完全变了样。有的班子成员由于碍于面子,或基于别的方面的考虑,对提交讨论的人选,明明知道不合适,也不提出不同意见。由此种种,导致一些作风不好的人进了各级领导班子。因此,要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切实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就必须坚定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要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公开程度和透明程度,真正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制度。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扩大民主的具体方法,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在具体操作中,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在推荐上突出群众性。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最基础的环节,充分让群众参与推荐,是保证选好用准干部的前提条件。要明确民主推荐的对象和标准,做到“四公开”:公开推荐职位、公开任职资格、公开职务标准、适度公开推荐的结果。要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认真分析民主推荐的结果,对民意不集中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在考察上注重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建立考察工作预告制,为群众主动反映情况提供便利条件。要科学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内容要尽可能细化和量化,避免简单地肯定或否定;要找熟悉考察对象的干部群众谈话,尽可能多地扩大个别谈话的范围和数量,把考察的触角延伸到干部的生活圈和社交圈。要全面历史地考察干部,注意结合平时表现,特别是完成危、难、险、重任务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三是在决策时体现民主性。对群众公认度不高的干部,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用要严格实行票决制,充分体现投票人的意志,防止和杜绝“一票大于多票”,或投“暗示票”和随一把手投“跟风票”的现象。四是在选拔任用方式上体现多途径。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建立经常、立体、社会化的监督体系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保障干部工作制度落实,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根本措施。多年来,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加大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对确保选好人用好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不力、重点不突出、内容不具体、执纪不严、违章不究等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是造成用人失误、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行为查处的力度,用经常化、全程化、制度化的监督堵塞漏洞,把选人用人的权力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目前需要抓好以下四方面:一是加强上级监督。保障选人用人制度的落实,上级监督至关重要。上级监督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上级监督主要是把好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环节。要建立和完善上级监督制度,实行干部选任工作全程监督。下级调整任免干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便于上级党委了解掌握干部调整使用情况,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有必要明确对民主推荐票数不高、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干部,任用前应先报上级党委审查把关。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出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并写出署名的干部考察材料,以示负责。下级党组织在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派人参加,确保下级党组织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办事。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党委班子内部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要明确每个党委成员在用人上的权力、职责,强化干部选任工作各个环节的相互制衡,防止个人权力过分集中,使各个委员只能按照自己相应的程序或准则行使自己的权力,即使是党委主要负责人推荐干部也要和其它班子成员一样,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办理,不能随意推荐甚至个人拍板决定干部任用。同时,还要防止在于部选任工作中搞平衡照顾,防止把干部的任用作为权力再分配的筹码。党委会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位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在讨论时如分歧较大,可暂缓表决。三是加强横向监督。即人大、政协和执纪执法部门的监督。要打破干部选拔任用的封闭状态,防止出现“前边考察,后边告状,一边任用,一边审查”的问题。干部任免前,组织部门要主动与纪检监察、人事、审计、信访、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系合作,了解干部情况,、防止干部查用脱节、用人失误的问题。要坚持发挥组织部门对干部监督的作用,严格把好选用干部程序和质量关。。四是加强群众监督。要加强宣传,让群众了解干部工作有关制度规定,懂得监督的内容;建立受理群众举报和信访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疏通群众监督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揭发检举干部任用工作方面的问题,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进行处理,保证群众监督到位。同时,对假借监督捏造事实、制造混乱、陷害和诬告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法纪进行惩处,确保群众监督朝着健康方。五是加强舆论监督。
         三、 建立明晰、刚性、效应化的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通常情况下,包含酝酿、推荐、考察、干部主管部门讨论、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部分还需政府党组会议讨论、人大常委会任命等环节,涉及到推荐单位、考核机构、考核人员、决策班子等不同层次的组织和人员,如果对每一个环节都要建立责任制的话,牵涉面太广,责任反而难追究,效果将不会理想。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最容易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是推荐、考察和决策等三个主要环节。因此,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建立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其责任主体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效果将更加明显。
        1、明确责任主体,合理界定责任范围。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对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都有规定,但往往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出了问题以后,执行乏力,被追究者廖廖,究其原因,主要是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界定不清晰。对于用人失察失误,往往以“集体讨论决定”为由对个人责任予以开脱。因此,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是实施干部选拔失察失误追究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推荐环节。其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内容,要根据不同推荐形式而定。民主推荐干部责任主体就是被推荐者所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责任是认真制定推荐方案,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合理确定推荐人员,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组织部门对民主推荐情况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参与指导民主推荐的人员对民主推荐负连带责任,对监票、计票、如实汇报推荐情况等负主要责任;党委(党组)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推荐单位党组织。主要责任是如实汇报推荐情况,对民主推荐、班子集体研究和推荐结果全过程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推荐者本人。主要责任是如实推荐干部,按规定写出署名材料,说明推荐理由。
        二是考察环节。考察过程中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干部考察组,以及参与考察或为考察提供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考察组的职责是按照要求,合理确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参与人员的范围,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署名书面考察材料,如实汇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干部群众,包括考察对象本人,要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的成绩、缺点或问题,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
        三是决策环节。对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其责任主体是党委。书记办公会不属于干部任用决策机构,其主要责任是对集体讨论决定前的程序和资格把关。党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要认真听取组织部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各自的分工和掌握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对任免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要暂缓作出决定。
         2、明确责任追究措施。
        对用人失察失误者进行责任追究,要明确责任追究措施,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执纪、有错必究的原则,把责任追究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在民主推荐时,对搞非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并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已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应取消考察资格,并记录在案,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使用;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民主推荐的组织者,不向党委如实汇报推荐情况,或者向外界泄露推荐情况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在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识人不准,所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的,给予推荐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如明知所推荐的人有严重问题,仍坚持推荐,情节较重的应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对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有关责任者,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考察结果失实的有关责任人,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考察时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或在考察期间吃请、收礼、讨好许愿、泄露考察情况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干部考察时,谈话人或有关单位不能真实准确地提供被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党委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等,对主要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提拔本人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或者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或因收受贿赂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或党员干部采取行贿等手段谋取职位、职级待遇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
        一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记录制度。一个干部由谁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的依据是什么,由谁考察,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如何,讨论决定任免的情况等,都有要有具体的工作情况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签字署名,一旦出现用人失察失误,便于进行责任追究。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单位党委(党组)要对民主推荐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形成民主推荐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单位党委(党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要将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党委(组)会研究情况及使用建议形成书面推荐报告,呈报组织部。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要写出书面署名推荐材料,说明被推荐者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组织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要对会议研究讨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在市委集体讨论决定时,要由组织部认真记录讨论情况。
        二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举报制度。要建立严格的登记、阅办、送审、立案、督办、查处、结案上报、综合反映等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的内容进行严肃查处。对确实违反规定选任干部或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严肃处理。对举报信件和记录要严格保密。
        三要坚持组织部与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通报制度。主要是召集执法执纪部门定期向组织部反映干部在政治立场、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廉政建设以及执行干部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四要强化“高一级”负责原则,把追究失察失误者的责任落到实处。

 (澧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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