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委书记在一个地方的领导班子和全面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而在县(市)委书记的全部领导行为中,用人行为又占有比较突出的位置。县(市)委书记能否正确行使用人权,能否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直接关系到一个县(市)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县(市)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由此影响到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县(市)委书记用人权的规范与监督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县(市)委书记行使用人权的现状分析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县(市)委书记在行使用人权这方面总体状况是好的,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基本是健康的:
1、绝大多数县(市)委书记在用人问题上能够正确对待权力和责任,从党的事业发展出发行使用人权。绝大多数县(市)委书记都能认识到,作为一个地方的主要领导人,承担着一个县(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等重大的责任,如果干部选不准、用不好,基层领导班子得不到加强,那么各项事业就很难发展,不仅所承担的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而且自身的形象也会受到损害。因此,他们能够从党的事业、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去正确行使用人权。主要体现在:一是能够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绝大多数县(市)委书记能够始终坚持把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把好选人用人关,使干部队伍结构和素质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2001年,各县(市)结合机构改革和党委换届,大力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进程,努力选拔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有专长,年富力强的干部进领导班子。二是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任用“干净、干事”的干部。多数县(市)委书记能够坚持把干部的德才素质、实际能力、现实表现、工作政绩和发展潜力,作为识人用人的基本标准,把能否“干净、干事、成事”作为用人导向,指导组织部门运用政绩考核、民主评议等手段正确地评价干部,为保证县(市)委书记以突出政绩的原则选人奠定了基础。近两年,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各县(市)都启用了一部分年轻、有创新精神的干部,特别是懂经济的干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三是能够坚持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自觉抵制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多数县(市)委书记能够克服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正确行使用人权,较好地把握了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对那些跑官要官、找关系说情等不正之风进行了有效的抵制,从而保证了干部选任工作的健康发展。
2、不断健全完善制度,靠制度规范县(市)委书记的用人权。为规范选人用人行为,这几年各县(市)相继制定并完善了选任干部的相关配套制度,如民主推荐、考察、沟通酝酿和讨论决定的具体操作性制度等。绝大多数县(市)委书记能够认真执行这些制度,自觉地靠制度规范用人权。一是选拔任用干部坚持民主推荐提出人选。当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都是通过民主推荐来确定选拔对象,后备干部的人选,也都通过民主推荐来产生,县(市)委书记很少直接提名。各县(市)都建立了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责任制,明确规定不管谁推荐的人选,都要由组织部在干部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程序。决定干部任用前,县(市)委书记能够体现管人与治事相结合的原则,事先听取县(市)长和主管县(市)长的意见,并及时与人大、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常委会研究干部,都尽可能保证常委成员全额出席,做到班子成员不足三分之二不研究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组织部门介绍情况的基础上,逐一讨论和表态,坚持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意见不一致时,暂缓决定。
3、增强干部选任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地把用人权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近些年来,县(市)委书记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积极推进干部选任制度改革,通过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干部任前公示制以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增强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和工作透明度,使县(市)委书记的用人权切实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
总体上看,县(市)委书记行使用人权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从对面上的情况进行分析,也包括对近些年来情况的分析,还应看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
一是程度不同地存在不按标准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有的在用人上掺杂了一些感情因素,在个别干部的任用上,感情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甚至以感情代替标准;有的通过提拔干部构建个人的所谓“基础”和“小圈子”;个别县(市)委书记思想作风不端正,在干部问题上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买官者开绿灯,甚至搞权钱交易,败坏了党风政风;有的县(市)委书记对外界的干扰说情不能进行有效的抵制,重关系而放弃原则,提拔任用了一些所谓“有背景”的人。还有的县(市)委书记虽然不是任人唯亲,但也不能任人唯贤;而是为了照顾资历、搞平衡,提拔了一些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平庸之辈。这些都给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是在行使用人权的过程中有的还存在“主导”意识过强的问题。有的县(市)委书记在个人的主观意愿与制度规定发生冲突以及与群众意见相矛盾时,不能自觉地服从规定和尊重民意,而是想方设法去“运作”,通过运作把个人行为变成组织行为,最终按个人意志行事。有的在提名推荐过程中,或明或暗地指定自己想要提拔重用的人选,有的在与班子成员沟通过程中,渗透个人的意图,常委会研究干部时,有的县(市)委书记不注意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会流于形式、走程序,体现不出真正的民主审议。
三是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有时还存在随意性的问题。有的县(市)委书记对执行干部任用程序在自觉性上还存在一定差距,有的没有把它看成是干部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严格的党内法规,而仅仅看成是一般的过程,甚至感到繁琐。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如随意简化程序、遗漏程序、变通处理等。
县(市)委书记在用人上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县(市)委书记自身的政治素质问题。有的县(市)委书记在思想政治修养、党性纪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缺乏正确的用人观念,不能正确行使用人权,习惯于个人说了算;有的县(市)委书记党性修养和原则性不强,在干部问题上掺杂感情因素、关系因素,因而不能很好地把握选拔干部的标准;还有的县(市)委书记由于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私欲膨胀,把权力商品化,从而导致用人上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
二是现行权力体制的问题。现行的权力体制中,人治的作用、人为因素的影响还比较大,这在客观上确立了一把手的“优势”权威,使县(市)委书记在管辖区域内有“一言九鼎”的作用。如果县 (市)委书记摆不正位置,就很容易形成组织权力岗位化,岗位权力个人化,就可能导致出现选人用人上的随意性、违反程序、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等问题。
三是用人环境的问题。由于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县(市)委书记在选人用人过程中,经常受到来自各个方面说情风的干扰,而且这种风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一些县(市)委书记顾及各种因素,不敢顶、不愿顶,有的也顶不住,因而导致一些县(市)委书记在行使用人权上偏离轨道,造成一种被动型和间接的任人唯亲。
四是制度的约束力问题。《暂行条例》颁布后,使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有了一套比较明确的党内法规。但《暂行条例》本身在有些方面还只能做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特别是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用人问题,还缺少约束力很强的具体制度,有些制度还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追究和处分,客观上还没有对县(市)委书记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五是监督机制和监督力度的问题。对县 (市)委书记行使用人权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群众监督、同级监督和上级监督,但目前这三方面的监督存在“三不”现象。群众监督知情不多。特别是一些基层群众对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干部的真实情况了解比较少,很难掌握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实施有效监督。同级的监督勇气不够。对县(市)委书记用人权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碍于情面;怕影响班子团结、怕影响与一把手的关系不便说也不愿说,民主生活会更是难以拿到桌面上。上级监督不及时。一般都是反映出问题才去调查解决,有的既成事实难以纠正,有的即使纠正,但已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县(市)委书记用人的权力和责任
(一)县(市)委书记在用人上的权力
县(市)委书记作为班子中处于主导地位的重要成员,在用人方面应具有以下权力:
一是定向把关权。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各类干部的选拔标准把好干部的选任关。
二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知情权。通过调查研究、工作接触、个别谈话、听取组织部门和班子成员汇报等方式,了解掌握所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是调整干部动议权。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意向和原则。平时针对某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责成组织部及相关部门考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建议。根据县(市)本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出班子成员的调整建议。
四是举荐干部权。可以根据岗位需求和对干部了解掌握的情况,向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
五是干部任免方案审查权。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选拔调整干部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之前,可以听取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进行把关,把握提拔和调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六是会议主持权。召集和主持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引导常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当个别班子成员在认识上有偏颇时,可以进行正面疏导。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任免决定。
七是特殊情况的临机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可由本人或责成组织部门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
八是约束监督权。对组织部门和其他班子成员在选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约束、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提起追究。
九是干部管理教育权。根据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加强管理教育的总体要求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提出表扬或奖励;发现干部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谈话教育,批评指正。
(二)县(市)委书记在用人上的责任
一是把握用人导向和标准的责任。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把握选拔任用干部标准,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实施正确用人决策的责任。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实行集体决策,避免用人失察失误。
三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责任。真正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他们增长才干,提高素质。
四是带头遵守干部选任工作纪律的责任。对于《条例》中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十条纪律规定,县(市)委书记必须自觉执行,带头遵守,做出表率,自觉克服和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是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的责任。对组织部门、班子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应及时纠正。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用人行为的约束、监督。
三、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基本规范
(一)动议环节要立足适时应需
一是严格执行按职数配备干部的制度。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从严设置领导职数,不准擅自增设职位,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的,必须报请上级组织、编制部门批准,否则任职无效。
二是坚持人事任免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遇有下列情况时,事先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一次批量调整干部超过 30人以上的;提拔任用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有近姻亲关系的;破格提拔干部的;提拔任用争议较大和被执纪执法机关立过案或受过党、政纪处分的干部等。
三是坚持特殊时期干部冻结制。机构即将调整、撤并或县(市)委书记本人职务变动时,不能调整提拔干部。确属急需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整干部时,要报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二)提名推荐环节要体现民主纳贤
一是坚持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制度。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县 (市)委组织部派员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汇总推荐结果。民主推荐得票排名靠后或得票率达不到50%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不得用推荐后备干部或民主测评的结果代替选任干部的民主推荐。
二是严格提名程序。提拔干部人选要依据民主推荐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确定重点考察对象,在县(市)委组织部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首先由组织部门提出。组织部门提出同一职位的提拔人选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然后向主管副书记汇报,由主管副书记把关,再向县(市)委书记汇报,由书记确定是否作为提拔人选提交常委会讨论。
三是建立推荐干部责任制度。县(市)委书记或其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提拔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经过民主推荐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若所推荐的人选不符合条件,或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由组织部门说明情况,不列为考察对象,不提交常委会讨论,如书记坚持提交讨论任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追究推荐者和决策者的责任。
(三)考察环节要注重群众公论
一是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在考察前通过张贴告示、召开考察大会等方式发布考察预告。
二是实行差额考察和推荐式考察制度。选拔任用干部时,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一般可按1:2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综合确定拟任人选。为更充分和真实准确地听取群众的意见,把人选准,也可在考察时不明确提出考察某一人选,而是按职位及拟配备干部的标准条件,在考察谈话过程中由谈话人推荐他认为最合适的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考察组在广泛听取意见之后,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由组织部门提出最合适的拟任人选。
(四)沟通酝酿环节要广泛征求意见
一是提出县(市)本级领导干部的调整任用意见,要由县(市)委书记本人在政府主要领导、县(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及人大、政协主要领导之间沟通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正式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
二是提拔调整乡镇及县(市)直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在常委会讨论之前,要责成主管副书记或组织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三是提拔调整县(市)政府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提拔调整非中共党员干部,应征求同级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四是以地方为主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五是所有提拔的人选都必须事先征求纪检委的意见,实行纪检部门“一票否决”制。
(五)讨论决定环节要坚持集体把关
一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凡是涉及干部任免事宜,必须经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常委成员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干部任免时,要让每位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书记不得提前表态。意见分歧较大的干部,应当暂缓表决,不得强行通过任免决定。
二是实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度。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对乡局级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由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全体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乡局级领导班子副职的拟任人选实行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要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差额票决。表决的结果,要以全委或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六)任用环节要搞好监督验证
一是坚持选拔任用干部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乡(镇)长转任乡(镇)党委书记、非领导职务改任领导职务、一般干部任非领导职务的都须进行公示。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示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干部的照片、自然情况、简历、主要工作业绩、拟任职务等,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公示对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参与意见。公示期间,社会各界群众可通过来信、来访和来电话等形式,反映对拟提拔使用干部的意见或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都要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由县(市)委做出是否正式任命的决定。
二是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新提拔任职的副职领导干部都确定一年的试用期。要加强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试用期结束后严格考核,胜任所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对不胜任的,提请常委会免去试任职务。
(七)选拔干部要引入竞争机制
一是实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扩大公开选拔的范围,逐步由副职过渡到正职,由党政机关延伸到企事业单位。
二是规范竞争上岗制度。县(市)人大、政协、纪委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干部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位出现空缺,以及机构调整、重组、职位轮换时,原则上都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
四、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权的主要方法和措施
(一)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权的体制
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权,要有健全的体制,来保证监督的有效实施。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权的主体是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同时还有同级班子成员的监督、下级的监督、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二)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权的内容和标准
一是监督用人导向。看是否认真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是否从党的事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大胆启用干净、干事的干部。
二是监督用人标准。看是否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人用人;选拔任用的干部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是否是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有无降低标准、迁就照顾等问题。
三是监督选任干部坚持群众路线情况。看选任干部是否坚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搞“暗箱操作”。新提拔的干部是否都经过民主推荐。
四是监督选任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是否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否做到班子成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不拍板,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干部不通过,不强加个人意志,不个人说了算。
五是监督遵守选任干部工作程序和纪律情况。看是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提名推荐、组织考察、沟通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选人用人,能否带头遵守选任干部工作的纪律,有无违反纪律的问题。
(三)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权的主要方法和措施
一是强化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其熟知《条例》内容,了解掌握干部选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是实行干部任前审核制度。对批量调整的干部,在事先接到县(市)委的报告后,上级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要派员前去进行任前审核把关。
三是定期检查和专项调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县(市)委书记行使用人权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采取查阅有关记录、资料,采取座谈、个别谈话、走访调查、民意测验等形式了解县(市)委书记在行使用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信访等渠道反映出来的县(市)委书记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要进行专项调查。
四是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县(市)委书记行使用人权纳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县 (市)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之中,作为思想作风建设和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委书记的重要依据。
五是建立上级党政领导与县(市)委书记定期谈话制度。每年至少谈话一次以上。谈话中要把选人用人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六是组织社会各方面代表、各界人士进行民主评议。由上级组织部门组织县(市)委书记工作所在地的社会各方面代表和各界人士对县 (市)委书记在一定时期内行使用人权是否正确合理,用人导向是否正确等方面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是严格查处选人用人上的违纪行为。对县(市)委书记滥用职权、用人腐败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据《条例》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对县(市)委书记选人用人的不正确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是推荐干部失察责任追究。县(市)委书记推荐干部人选,应对被推荐对象有比较全面、准确的了解。若所推荐的人选不符合选任干部的标准和条件,任用后出现明显问题,要追究县 (市)委书记推荐干部失察的责任。
二是领导班子讨论任用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在讨论任用干部过程中,未按规定的人数到会,县(市)委书记抢先表态定调子,强加个人意志,导致讨论不充分,或在会上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草率决策,造成用人重大失误的,在纠正其任用决定的同时,追究县(市)委书记在集体决策失误中的主要责任。
三是行使用人权违反程序责任追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没有履行《条例》规定的程序,造成用人失误的,对违反程序任用的干部要进行纠正,同时根据问题的性质追究县(市)委书记的责任。
四是违反干部选任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违反《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纪律的,如无正当理由超职数配备干部、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封官许愿、收受贿赂等问题,要纠正其任免决定,并追究县(市)委书记违反纪律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理。
(武组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