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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制度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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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9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是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员自主择业权的具体措施,是实现政府人事宏观管理的重大举措。因此,在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进程中,加强人事监督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人事监督的重点主要应该包括:

    岗位设置——重点是坚持放权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单位拟定、主管部门把关、人事部门审核的方法,加强三类岗位不同级别岗位设置的监督。

    竞聘招聘人员——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后,原有在编在岗人员实行竞聘上岗的办法聘用人员,出现空编空岗的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聘用人员。对事业单位内部竞聘人员要重点监督事业单位竞聘组织是否健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回避的要求;监督事业单位是否按照人事部门审核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竞聘;监督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等。对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要重点监督事业单位是否有空编空岗,没有空编岗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监督事业单位是否有未聘人员,本着优先安置未聘人员的原则,在优先聘用未聘人员的前提下,再组织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监督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全过程,包括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防止用人上的作弊行为,确保公开、公正、择优选拔聘用所需人才。

   订立聘用合同——订立聘用合同的监督包括签订、续签、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所签聘用合同的法律主体资格和签订合同法律程序的监督。对聘用双方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监督,必须保证双方主体资格明确。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否则,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或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主管部门授权的方式解决聘用合同签订问题。另外,更要加强对聘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方面的监督,通过监督及时变更、终止和解除人员聘用合同,确保聘用合同的时效性。

    履行聘用合同——监督重点在于对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和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的监督。从实际履行聘用合同情况看,这两项内容是合同纠纷多发区,只有加大监督力度,适时监督指导事业单位认真履行所签订聘用合同,才能确保履行聘用合同条款到位,减少合同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培训考核——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聘用合同的规定,培训和考核均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约定事项,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法定权益,特别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聘用人员的续聘与解聘辞聘。因此,培训监督的重点是监督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单位培训任务,单位是否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机会,以及培训费用使用及培训后回单位工作情况等。考核监督重点是监督单位的考核程序及办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是否公正、客观、公平等。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监督的具体措施,主要在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监督法制建设和建立监督长效机制。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事业单位人事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有部分省市的人事部门出台了人事监督的办法。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升法律效力层次,从而保障人事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此外,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应设立监督机构加强专项监督,并建立监督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要充分发挥备案监督、舆论监督、信访监督、纪检监督、仲裁监督、聘用合同鉴证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渠道的监督作用,加强人事监督联防,形成长效机制,规范单位人事管理行为,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稳步实施。  (王俭红  董喜斌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事局)

      (鼎组国军推荐自《中国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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