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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调高17个市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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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1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根据安徽省政府决定,从10月1日起,安徽省调高17个市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安徽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合肥520元;淮北、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5市为500元,蚌埠、滁州、巢湖、宣城、池州、安庆和黄山7市460元;亳州、宿州、阜阳和六安4市430元。

    安徽省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肥5.70元;淮北、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5市5.40元;蚌埠、滁州、巢湖、宣城、池州、安庆、黄山7市5.00元;亳州、宿州、阜阳和六安4市4.70元。

    此次调整是安徽省从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六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与2004年10月1日的第五次调整相比,全省平均增长幅度超过10%%,最高增长达到35%%以上。

    目前安徽省有数百万农民工,他们为安徽省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工资水平却明显偏低,部分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拼命压低他们的工资。有调查显示,安徽省有近50%%的民工,其最低小时工资达不到应有标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6日会议决定,加大收入分配调整,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使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享受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调整后受益最大的将是中低层收入者,这将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员介绍,本次调整由安徽省政府直接指定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市辖县(含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距较大的,可选择比本市低一类的标准执行。(记者 张书喜)

 
鼎组国军荐自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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