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级干部任职交流回避的对象、方式、组织实施、工作纪律进行了详细规定。交流的对象为乡镇和县直部门的正、副科级干部,交流主要在乡镇之间、部门之间、乡镇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群团组织之间进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实行交流回避:一是乡镇、县直部门党政一把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二是乡镇副职在成长地或原籍同一职位上任职满7年的。三是县直部门领导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四是提拔担任乡镇党政一把手的,不得在本人原籍、成长地任职。五是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六是乡镇、县直部门领导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在本人所在单位担任财务、纪检、审计、人事及司机等职务的,应交流回避。七是对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由县委组织部拟定方案,县委讨论决定后实施。凡被决定交流的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同时将行政、组织、工资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干部调离后,必须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不准从原单位带走交通工具及公共财物。对不服从组织决定和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同心县委组织部 马文清 李耀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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