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日前,浙江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对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审批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用人单位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鼎组远荐自《组织人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