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凡符合下述规定的人员入园工作,经园区人事部门认定由园区管委会颁发:“湖南望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级人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1.在相关研究领域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外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并取得突出成果的;
3.在国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专利技术,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4.近三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含四等奖)以上科技奖励的。
(二)园区有关部门对入园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为其办理本县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协调解决其配偶子女的就业问题;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或就学。购买商品房的享受安居工程住房的优惠政策。高级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住宅地价再优惠10%。
(三)对园区高新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造巨大效益的科技人员,园区管委会授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贡献奖”,奖励上限为200万元人民币(实施办法另定)。
(四)园区人事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入园的各类人才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四保”,即保原有身份、保档案工资的正常晋升、保技术职称的正常晋升,保工龄的连续计算。园区实行劳动用工自主。
(五)对两院院士在园区创办企业,由管委会向其本人免费提供别墅一栋、专用小汽车一辆或者按1元/亩价格提供有产权科研成果产业化用地5—10亩。
(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园区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凡获得国外长期 (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其他留学人员在园区创办的企业,按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七)留学人员来园区创业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限制,可凭其护照和签证的种类向公安局申办《望城县(留学人员)工作暂居证》;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可凭就业许可证等证件、资料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居住证》和办理多次往返出入境签证。
(八)园区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留学人员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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