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作了一系列规定。
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环境
1、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有企业和科研、教学及医疗卫生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家属、子女可随调或随迁,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要及时帮助其办理调动安置、入学、就业。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不受岗位职位限制。
4、来闽、回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公安、外事部门优先办理每次往返出入国(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
5、设区市设立人才储备中心。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均可进入人才储备中心。人员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落在储备中心集体户或亲友处。在未就业前一年内,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生活补助费。
提高引进人才待遇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购买、租赁经济适用房待遇。
2、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第二层次者,省政府每月分别发给5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津贴。对其他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省政府每月发给500元生活津贴。对我省聘请的客座专家,每月发给500-1500元的生活津贴。
3、对来闽定居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3—5万元的安家费,并解决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来闽单程旅费。
4、两院院士享受副省级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
5、引进到厦门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受聘期间,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1500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5年。留学人员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申请租住留学人员公寓,也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6、对我省急需的辞职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强化引进人才的激励机制
1、建立福建省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和重奖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委、省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三名“福建杰出专业人才奖章”获得者,每人奖金50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本省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高新技术,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3、高层次人才来闽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配备助手,提供工作用车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在人才引进中遵循市场规则
1、引进人才按"双向选择"原则,自愿选择用人单位,与之商定引进方式、工资待遇及收益分配等。可实行年薪制,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商定。
2、在国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可比同类人员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指基本工资,下同)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和相应的奖励。
3、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工资和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和能力,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应聘来闽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鼓励欢迎留学人员来闽创业
1、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来闽创办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后享受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优惠政策;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申请注册企业。
2、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或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收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协商,可占40%比例的股份。
3、留学人员在本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项目立项、贴息贷款、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政府在项目扶持、实验设备、技术入股、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
4、进入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独立创办或参与创办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会计事务和法律事务的留学回国人员享受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入驻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且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获1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可申请资金扶植,可获得最高达注册资本49%的资本金配套,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回购股份;可优先申请火炬高新区以及厦门市科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津组陈丽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