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了《桃源县实行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必须坚持六大原则。即一是党管干部原则;二是能上能下原则;三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是人岗相适,注重效率原则;五是普遍适用原则;六是坚持任期内相对稳定原则。
《暂行办法》从任职期限、任期管理、解职程序、任满去向等方面对全县的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乡科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一个任期为5年,需要连任的,在同一职位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长任职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5年,其中任正职累计不超过15年,任副职连续不超过20年。在任期管理上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确定工作责任、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廉政责任等四方面任期目标。领导干部在担任领导职务前,与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建立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保证金制度。自领导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开始,从其工资中按月扣除适当部分,再由所在单位拿出一部分,共同构成职务保证金。任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任期职责情况,决定保证金的归属与分配。同时,自然解职的要通过提前预告、组织考察、任期审计、组织决定、公布结果等规定的程序。《暂行办法》还明确任职期满的领导干部的去向有:(一)改任一般公务员;(二)到企业单位任职;(三)退休;(四)离职分流。
(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