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金投入上引导。确保县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县级可用财力的1.2%,县财政每年的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工业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要求企业每年拿出销售收入的3%投入研究开发工作,年培训经费要不少于全厂人员工资总额的1.5%和年培训面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能力。此外,还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部门向科技型企业实行信贷政策倾斜,努力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
在科技人才上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企业,到农村进行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凡科技人员愿意与原单位脱钩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的,人事档案交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保留公职,连续计算工龄;凡经批准下乡、下厂从事科技推广的科技人员,在原单位的同等待遇不变,同时,可从推广科技成果的直接受益单位新增的税后利润中,连续3年提取5-10%的金额,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推广方和受益方做出贡献的有关科技人员;凡经批准到中小企业或农村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所得报酬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所得不低于30%。
在财税政策上激励。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管理费,引进先进技术、购买专利等所发生的费用,可摊入成本,可在所得税前抵扣,其抵扣标准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凡经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展专利产品,3年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民营科技型企业自有关部门认定后,2年内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和激励企业科技人员。企业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免税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开发工作。外地人员来桃源县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部门认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部返还,用于企业开发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