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分别与所分管的县直部门和联系乡镇的党政“一把手”签订廉政责任状,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县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三书”形式,向县级班子成员发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议书”,向县直牵头部门发出“工作任务书”和党风廉政建设具体事项交办“反馈通知书”,及时督促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实施党政“一把手”向县纪委全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接受质询、评议制度,每年选择部分党政“一把手”在县纪委全会上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全体县纪委委员进行民主评议。强化“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个人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细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方式,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是加强同级监督。出台了《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单位党组织“一把手”落实县委、县纪委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县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对重点职能部门配备了专职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加强对所在部门党政“一把手” 的监督管理。
三是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实施述职述廉和廉情公示制度,党政“一把手”每年年底向全体机关干部和下属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述职述廉,并由与会人员作出测评,县考评小组据此对“一把手”的党风廉政情况作出考核,并将《廉政情况报告表》在其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全面实施政府阳光工程,不断推进党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制度公开,促使“一把手”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