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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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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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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12月18日上午,汉寿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龙阳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了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全面部署了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标志着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学文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县政府办党组书记、副主任曾跃坤主持。
 
    李学文在会上强调,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央和省市明确要求做好的一件实事,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病有所医问题的一件好事,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一件难事,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组织好、实施好。
 
  依照《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区村民),具体包括:在校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子女(以下与在校的中小学生一起简称居民子女);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筹资标准为居民子女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参保手续由所在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同一家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成员外,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户籍不在本统筹地区的在校学生,由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度征缴,当年参保费用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启动期参保的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未在启动期参保或断保后续保的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医疗待遇。启动期之后户籍关系迁入人员,应在户籍迁入下一年度参保,要求当年参保的,应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当年参保时,在异地已参加居民医保的迁入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其他迁入人员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医疗待遇。启动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30天以后,办理了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参保时,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来源:汉寿县政府办信息办]
    [作者:聂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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