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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就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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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7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近日,鼎城区制定下发了《鼎城区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要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文字通知或发文发函进行申报,按程序进行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经领导小组审议后,由组长报区委书记签署意见;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把手因公出国(境)的,经领导小组审议,由组长报区委书记批准后签署意见;其他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由单位一把手签署意见、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经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区委组织部部长签署意见。原则上领导小组每季度研究一次,同意后由区委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呈报。规定还要求,处级干部届度任期内已经因公出国(境)一次的,科级干部已经因公出国(境)一次的,原则上不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的,需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费用必须凭市外侨办开具的《因公出国(境)报销证明》,由区财政局统一审核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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