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组电[2006] 3 号
各区县(市)委,德山开发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党(工)委:
最近,我们在对乡镇党委换届的干部调配工作实地检查中,发现少数区县存在着坚持原则、履行程序不够好的问题,尤其是干部推荐不规范、任前备案审批不到位、随意高配领导职务、违反规定从身份外调任人员、调配方案内容信息不齐全、考察材料形成不及时、干部任免材料不归档等现象比较突出。为了切实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换届中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电话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须注意的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
对乡镇党委班子人选都必须进行全额定向推荐,对拟提拔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同一职级调整重用的干部都要进行民主推荐,并同时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两种形式。组织部门向党委提交的干部任免讨论方案,必须体现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要进一步规范干部考察工作,推行考察预告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认真实行差额考察制度。干部考察材料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主要表现和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测评情况的要求,认真撰写。考察记录、考察材料要加盖组织部门公章,及时归档。
二、严肃执行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有关规定
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每个到会成员须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得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干部任免决定作出后,原则上不予复议,情况特殊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要实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组织部门提出的干部任免方案,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必须用专门的干部任免记录本如实完整详细地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含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的情况,准确、真实反映讨论的全过程。各区县(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监督工作的同志应参加本部研究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所有新任乡镇领导职务的人选都不能在选举前发文任命到位,只能批复为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大会选举。
三、严格规范干部超配、高配和职务分设的审批工作
乡镇党委换届,乡镇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职位出现异动,要把握整个乡镇领导班子7-9线的要求,超过职数限制的不能增补。各地各单位过去超职数配备的,要用两年左右时间逐步消化。目前凡没有职数空缺的,一律不得新配干部。政府工作部门党政正职一律不准分设,已经分设的,要在本次干部调配中予以纠正。区县(市)委任命干部只能使用规范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名称,不得乱设职务名称和职级;不得擅自出台带有奖励性质的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不得采取明确职级的办法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四、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工作
各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同一职级调整重用的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律在广播、电视、报纸等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结束后,再安排任职谈话。对公示举报的问题,线索具体的,要深入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发文任职。
五、认真做好有关干部任职前的衔接、备案审批工作
各区县(市)在部务会研究干部后、常委会研究决定干部前,要到市委组织部衔接审批干部调配方案,做好下列6种情形的备案审批工作:任用干部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干部拟破格提拔的;干部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本单位、本系统、或本区县(市)内拟提拔、调整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专职秘书,为领导工作联系、服务相对固定的公务人员和司机等)拟提拔的;干部犯错误受纪律处分在其受影响期间拟提拔的。凡没有按要求呈报备案审批的,市委组织部一律不予审批同意,其任职决定一律无效。
六、严禁从身份外调任员进入乡镇领导班子
要严格执行《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严格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精神,一律停止对要求纳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审批和人员的过渡工作;对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公务员公开招考和军转干部等政策性人员安置外,冻结进人。对确属急需补充人员的,可在规定的编制、职数内,从其他单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调剂。凡违反上述规定从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中提拔、调任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作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区县(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各地要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省委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正之风的五条规定和坚决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职”的六条要求,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接此通知后,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要逐条逐项地学习,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查漏补缺。近期,市委组织部将派出专门的督导组赴各区县(市)实地督查;下半年,还将组织一次大规模的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检查。望各地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确保我市乡镇党委换届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200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