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纪委借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公开审理”、“助辩审理”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纪委党内民主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该办法,党内民主审理允许违纪党员本人所在支部的两名党员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由案件审理室为辩护人提供党内条规读本,解答业务方面的疑难问题。同时,在不泄露案件机密的前提下,允许辩护人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党内民主审理过程中,违纪党员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进行合理申辩,并对违纪行为作自我检查;辩护人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大胆提出新观点,为违纪党员进行辩护。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也可以积极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帮助,或者对违纪事实作出辩护发言。辩论双方分别陈述理由后,违纪党员所在支部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当场作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审理人员将党内民主审理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进行审议,对于辩护理由较为充分的,将减轻对违纪党员的处分,使党员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桃组yz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