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近日,云南省监察厅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重申并出台了规定。该《规定》旨在使云南省公务用车进一步得到有效规范的使用。
按照《规定》要求,正省级领导干部只能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副省级领导干部只能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对于越野车的配备标准,规定要求厅级单位购车价格严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县处级单位严格控制在35万元以内。
《规定》还指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除外)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必须在编制内购买、配备和使用。确因工作需要超编制配备的车辆,州、市、县(市、区)须报州、市政府审批,省级单位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并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规定》突出5个“严禁”严管公务用车。严禁超标准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严禁擅自购买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严禁以运杂费、装修费等名义肢解车辆价格购买和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严禁以购买二手车名义购买和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严禁豪华装修公务用车。此外,新购车辆原则上不再进行装修和增加配置,因所购车辆配置不到位的,开支应严格控制在1万元以内。
《规定》重申,有下列8种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车辆进行收缴,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它专项资金购车的;
购买超标准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的;
弄虚作假、肢解车价、购置二手车,或以接待用车为由购置超标轿车和越野车供部门领导乘坐的;
拖欠工资的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或非政策性亏损国有企业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本地、本部门违规购车问题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和报批,擅自转让、转移或藏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不严格把关,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地区、部门购买超标车或突破车辆编制,违反规定擅自办理注册、变更或转移登记等为购置车辆出具虚假证明的。
(来源:互联网)
(编辑:朱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