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完善干部能“下”机制,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出台了《关于市级机关优秀处长评选和不称职处长认定的意见》,明确了认定不称职处长的18种情形。
规定的情形主要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廉洁自律、不作为或乱作为等;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本单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经查属于因本人或本处室直接责任的;年度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不能胜任处长领导岗位的;按照《公务员法》等规定,应确定为不称职的,等等。凡有这些情形之一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免职、降职等处理。
(安组彭荐)
(责任编辑:符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