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组发[2005]11号
各区县(市)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组[2005]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工作,同时须严格执行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办通字[2004]51号)的文件规定。
《暂行办法》中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照交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要求,按照常办通字[2004]51号文件规定,副处级及其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因私护照上交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科级及其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因私护照上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逾期不予上交的,我们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停办其所在单位的所有出国(境)人员审批手续。
附: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可在常德党建网-网上办公栏中下载)
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2005年9月12日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组[2005]91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湘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对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对按规定必须登记备案的人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新增信息和变更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要严格执行对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其所在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的制度。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暂行办法》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上,请及时报告我部党员管理处。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2005年8月10日
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 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每次 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经审批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一)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 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 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四) 各登记备案单位认为确需备案的其他人员。
以上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按照湘办[2003]19号文件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证件:
(一) 个人申请报告;
(二) 国(境)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 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查验以上证件、材料后,发放《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交申请人填写,再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因私事出国(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材料须齐全、有效;
(二) 申请人须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
(三) 申请人确属因私事出国(境)。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渠道出国(境);
(四) 出国(境)的一切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自理。
第七条 在职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批。要着重审查其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在职的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从严掌握,由本人所在单位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省管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正职因私事出国(境)执行本项规定。归侨、侨眷申请出国(境)探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对已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人员,在出国(境)前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他们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出国(境)人员回来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写出报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
第九条 实行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情况登记制度。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因私事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照交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建立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加强协调沟通,抓好工作落实。每年的第一季度,下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上年度因私事出国(境)人员情况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书面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后私自不归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对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更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对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不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登记的,登记备案人员不按规定交出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实行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责任制。对因私事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审批,组织人事部门要逐级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本级审批的不予批准,由上级审批的不予呈报。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在审批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而发生问题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