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时间为序)
一、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总体要求
1、2000年12月,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把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三项重点任务之一,其中要求把扩大公开选拔制度和竞争上岗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为从2001年起着重推进的重点措施。
2、2000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方法,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在公开选拔委任制领导干部的同时,积极探索公开选拔选任制领导干部提名人选的程序和办法。”
3、2001年7月,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七一”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促进干部奋发工作、能上能下。”
4、2002年7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5、2002年7月,曾庆红同志在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培训班上的讲话指出:“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式,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开辟了新的途径,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关于公开选拔干部的比例要求
1、2000年7月,《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规定:“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同级干部中的比例。”
2、2000年7月,曾庆红同志在全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希望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加大改革的力度,经过几年的努力,使通过公开选拔产生的地厅级以下委任制领导干部人数达到新提拔的同级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关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1、1999年3月,《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规定:“今后,在党政职能部门出现职务空缺时,凡适用于公开选拔的岗位,应逐步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选人。特别是在年轻干部比较少的地方,在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在出现领导职位空缺比较多的时候,更应积极主动的开展这项工作。”
2、1999年12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
3、2000年7月,《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规定:“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提倡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
4、2000年7月,曾庆红同志在全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尽可能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
5、2002年7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6、2002年7月,中组部干部一局编著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辅导》解释:“通常情况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通过公开选拔确定人选:一是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或者空缺职位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二是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暂无合适人选的;三是选拔专业性较强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一是职位出现空缺;二是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需通过竞争来确定任职人选;三是机构调整、重组或者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进行人员调整或者分流的。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某些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需要,本机关无适合人选的职位,可以面向本系统或者有关部门以及社会进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四、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考试
1、1999年3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规定:“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等。”“面试主要测试在笔试中不易测试的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素质。”
2、2002年7月,中组部干部一局编著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问答》指出,公开选拔笔试命题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二是根据职位层次合理确定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重,一般主观性试题的比重应当大于客观性试题的比重;三是试题一般从全国统一题库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3、2002年7月,中组部干部一局编著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问答》一书指出:“竞争上岗的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也可采取演讲答辩等方式。”
五、对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规定
1、2002年7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2、2002年7月,中组部干部一局编著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问答》对参加公开选拔的资格条件解释:“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级、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3、2002年7月,中组部干部一局编著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辅导》对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解释:“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的,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当符合调任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所需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两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任职年限的;任现职级和前一职级时间累计达到五年以上的。放宽任职年限一般不超过所需任职年限的二分之一。同时具备上述一项以上条件的人员,不累计放宽任职年限。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越一级参加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