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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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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01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1993]9号)》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买卖股票。
  (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二)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l.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澧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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