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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如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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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19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答:对下岗职工党员的管理,主要要抓好以下五个基本环节:
  (1)理顺关系,合理调整组织设置。
  一是半停产或停产企业下岗职工党员人数较少(在3人以下)、且居住地或从业地点距原单位较近的,一般由原企业支部教育管理,回原企业支部参加活动,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联系工作;也可根据下岗职工党员本人的要求转入街道或自谋职业所在地的党组织。
  二是专门设置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组织。①要以行业主管部门为单位设立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组织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统一管理企业倒闭后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下岗职工党员;长期停产、濒临倒闭企业的再就业服务站也要结合实际设立专门的党组织,加强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②一些企业分厂、车间长期停产,企业党组织也要根据需要专门建立下岗职工党员支部(小组),负责本企业下岗、派停待岗和内退党员的教育管理。凡有3人以上的下岗、派停或内退党员的单位,可单位独立支部和党小组,统一管理,单独活动。③对集贸市场或从事个体经营相对集中地点的下岗职工党员要以工商部门为主,人事、劳动、税务、个协等部门配合,设立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组织,负责对这部分党员的教育管理。④有关街道居委会可根据情况设立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专门组织,有较多下岗职工党员的居委会可单独设立下岗职工党员支部或小组,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管理。
  (2)因人制宜,及时接转组织关系。
  破产企业在党组织撤销前,要及时转移党员的组织关系,要努力使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与行政关系的挂靠相一致。可采取以下几种办法:重新就业的,将关系转移到新单位党组织;尚未找到工作的,转到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因特殊原因无法转移的,可转移到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行政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事务所的下岗职工党员,要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事务所党组织;从事个体经营或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地点固定的,要将关系调转到固定地点所在的党组织;对外出务工经商、地点不固定且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下岗职工党员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下岗职工党员,统一使用中组部制发的《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参加所在地党组织活动。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党组织要参照执行。
  (3)强化教育,改进方式,严格管理。
  一是进行时事政治教育。二是进行党性、宗旨教育。使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始终不忘自己的身份,时时处处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三是进行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强化其遵纪守法的意识。四是要进行基本技能培训。
  各级党组织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管理,要在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等制度进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针对实际,改进方法。对党组织的一些重大活动,如支委改选、接受新党员及年底的民主评议等,要抓好下岗职工党员的出席率;一般的党日活动、学习活动等,可区别对待,能参加的要尽量参加,对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上门走访、寄送材料或电话联系等方法补课。在联系途径上,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可采取电话、书信、上门通知与党员定期和组织联系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企业下岗职工党员自身也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主动、定期与党组织联系,变过去组织找自己为自己找组织,自觉置身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经教育不改正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抓好结合,搞好服务。
  主要要抓好以下三个结合,即:严格管理与关心帮助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指导再就业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相结合。从而,帮助企业下岗职工党员掌握1-2门新技术,提供就业信息,提高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为再就业打好基础。
  (5)搭建舞台,发挥作用。
  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企业党组织要经常与企业下岗职工党员沟通思想,鼓励他们坚定信心,帮助他们转变观念,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开辟就业途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税收、经营场地和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为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为他们发挥作用搭建舞台。要根据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具体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主题活动,从而促进他们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企业下岗职工带好头,树好样。下岗职工党员要积极发挥好"双带"(带头再就业,带领职工共同再就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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