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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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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0日  来源: 常德党建网    点击次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要“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党领导下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障。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执政。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的统一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了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和民主权利的有机统一。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地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二是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进科学执政。要正确处理党委决策和人大决定的关系,善于把党的重大决策经过人大法定程序变为对全体人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实现党的领导权和人大决定权的统一。人大具有广泛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优势,一定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对一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项,特别是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使各项决策真正体现民意、符合实际,从而为党委决策提供支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出的重大决策。依法治国是一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普法等诸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其中立法是前提,普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要按照“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积极探索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渠道,用实践的、群众的和历史的观点来衡量干部的政绩,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干部的标准,努力建设  支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队伍。

(澧组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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