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要求更改出生日期,必须有确凿证据。在认定干部出生日期时,应依据中央组织部干档字[1989]1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文件精神办理。
1、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
2、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可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查实的出生日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即可作为认定干部本人出生日期的依据。查证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3、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早的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武组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