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优胜劣汰”
与其它两个文件不同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交流规定》)是此次惟一没有“暂行”字眼的规定――此前的1999年,暂行条例已颁布实施。
《任期规定》和《交流规定》被认为是相互联系的“组合拳”,前者硬性规定干部在任期内保持稳定,不要频繁调动;后者则硬性规定干部在任期结束后加快流动,防止产生利益结合。
促进经济发展被列为干部交流的主要目标,要求“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最近几年一直推行的从发达地区到后发达地区的干部交流则是上述政策的一贯体现。
引人瞩目的是,《交流规定》提到,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刘熙瑞说,“国退民进的大形势下,不该退的要宏观控制住,关键国企的干部要调得出来也派得进去。”
一般认为,国企干部调任党政机关是在政治上给予提拔,而从党政单位到国有企业则经济待遇相对高一些。“但也要注意,不要因为这种交流而强化国企的行政级别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