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传统上通过“交流”锻炼干部和防止腐败外,此次《交流规定》更被认为是结合《任期规定》强制实现官员的“优胜劣汰”。
《交流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干了10年你就必须动,把位子空出来。这时你还可以以同一级别交流到其它地方,但是,由于《任期规定》中又有同一层次职务任期不能超过15年的规定,5年后如果你还不能升的话,就要退出领导岗位,比如去做巡视员、调研员等,就‘休息’了,让更年轻的干部补充上来。”
刘熙瑞说,由于上述都是强制规定,可以说是强力实现官员的快速更新,促进“优胜劣汰”。
交流一般有利于满足升职条件,甚至直接结合着提拔,“但也可以‘贬’,同样的副县长,从大县交流到小县,把你边缘化。”刘说。《交流规定》指出,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或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是经验的总结。”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则被看作直接与反腐相关。此前,“回避”规定被放置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此乃首次单列。
相比1999年突出的新增规定是,如果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企业或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担任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