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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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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四川新闻网-成都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日报讯:   

  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7日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作出了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据新华社

  相关规定

  副部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7日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将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分为三类,并分别对各类会议进行了相关规定。

  三类会议

  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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