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江苏启东市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近期,江苏省妇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个案重点调研等方法,启东市城郊汇龙镇、惠萍镇、开发区为重点,对全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整体情况 总的来说,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启东市在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时,能够较好地保障农村妇女获得平等的土地权益。 1、依法贯彻执行,确保了农村妇女能够取得土地承包权。 2003年3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该法对农村的土地承包工作进行了规范,特别对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专门针对妇女土地承包权保护的就有三个条款。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据法律条款,启东市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因婚嫁等原因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基本上都采取以下办法加以解决:集体有机动地的先从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地分给这类妇女,等到村里调地时再把地割给她们;集体无机动地的,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采取微调方式,由减人户自愿放弃承包地,集体再划分给这部分妇女;三是涉及土地征用的村,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可重新讨论承包方案,使没有分割土地的妇女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 2、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了被征地农村妇女的生产和生活。 随着工业园区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土地的征用、流转,利益分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是否有承包地,一律不参与补偿安置。2005年启东市及时制定了《关于确定被征地安置对象的有关规定》,规定中明确农村妇女因嫁出嫁入、离婚丧偶、户口迁出迁入等等符合条件的都为补偿安置对象,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3、法律意识增强,确保了农村妇女能够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以及各类培训班的举办,广大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很大提高,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 二、存在问题 虽然全市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是还有许多村,特别是城镇周边地区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主要有如下二方面: 1、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被剥夺。 在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中,有的村收回出嫁女、离婚、丧偶、招婿妇女的承包地,调整给人多地少的农户。 2、存在不分或少分妇女土地安置补偿费的现象。 由于城镇建设的需要,部份城乡结合的地方土地被国家征用,在分配土地补偿安置费中,出现不分或少分给妇女的现象。大多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和“村规民约”为由侵权。 通过调查,发现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权及相关经济待遇、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第一类是嫁出嫁入的妇女。 在土地承包权上,妇女嫁入地已调整完土地,由于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不再分配土地,在娘家的土地又因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被收回,使得更多妇女不能享有自己名下的土地。即使嫁出女土地承包权没有被收回,其土地上的有关经济利益一般不享有。 第二类是离婚丧偶的妇女。 传统的家庭或家族观念只认同男子立户,这种观念影响至今,在一些村,当有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当地就不允许她们“独立成户”,并将她们排斥在“集体成员”之外,并剥夺了土地承包权及其相关经济权益。 第三类是招婿上门的妇女。 这主要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村,集体福利比较优厚,姑娘不愿外嫁,嫁出了也不愿迁户口。有些村组为了寻找对策,就任由村民大会表决,形成所谓的“村规民约”,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否决她们本应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为此,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农村文明新风。 根据农村妇女法律素质还普遍偏低的特点,利用节假日等有利契机,借助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对广大妇女进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妇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发挥妇联优势,鼓励妇女参与经济发展。 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转移劳动力等有效形式,积极引导农村妇女离开锅台,走出家门,参与二、三产业的发展。同时,广开农村妇女农外就业渠道,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农村妇女在争取男女平等中实现经济独立,在家庭中取得经济地位,从而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3、依法受理诉讼,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及相关的妇女收益分配权益案件,对故意剥夺妇女经济权益的行为,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应依法予以制裁,对因其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受侵权的妇女能够有地方告状,有机构受理,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转载中国妇女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