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和谐乃社会和谐的重要内涵,性别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国家,各级地方政府都已出台了一系列规章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不断凸现并首先反映到妇女这个弱势群体,涉及到职业市场、教育机构、社会政治等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权益受到损害 就业领域仍然存在性别歧视现象。据2004年有关调查显示,高校女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只有男生的87.7%,初次就业率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在收入方面,大学毕业的男生试用期月均净收入(不包括单位为其缴纳的“四金”)为1915元,女生为1820元;转正后男生为2706元,女生为2441元。在工作岗位方面,性别歧视的表现以“工作机会”多寡不均、“岗位层次”高低不同最为明显。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形势更是十分严峻。由于女职工下岗人数持续增加,适合女职工的职位供少于求,再加上社会保障体系不很完善,致使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这种就业歧视现象,严重侵害了一大批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及劳动、经济权益。
二、政治权益保障失衡 当前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女性政治权利无形之中被削弱,女干部培养使用力度不够。普遍存在女干部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主管群团工作多,主管经济工作少的状况。另外,调查显示,大部分女性在面临家庭和事业的选择时,首先会考虑家庭,自我发展意识不强,对参与社会管理表现淡漠。
三、劳动权益保障不全 目前实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使妇女在“四期”的不能得到特殊保护。此外,电脑的广泛使用,使不少职业女性在怀孕期间仍频繁接触电脑,但在这方面却没有相关保护她们的政策与规定。关于“退休年龄”,现在女性寿命大多长于男性,但依照现行规定,退休却比男性早,不利于激发女性在工作、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常见问题.许多妇女在面临离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性骚扰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基本尊严的践踏,除了直接对受害者本人造成生理病痛和心理创伤以外,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也不可低估。
五、健康权益保障彰显薄弱 社会上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事件不断发生,行政执法打击查处力度不够。妇女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政策不够完善。妇女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预防保健知识知晓率低。近年来,艾滋病,各种性病的发生率明显增高,形势不容乐观。
妇女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维护妇女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入宣传教育。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之中,与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组织系统地普法学习,并列为干部培训的内容。广泛深入宣传维护妇女的权益的系列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帮助广大群众增强法制意识,自觉批评和抵制危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尤其要帮助广大妇女群众学法,了解法律赋予她们的基本的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对危害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予以曝光。
二、进一步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和劳动保护工作。积极制定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进一步推动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就业竞争能力,为女性到各行各业就业创造条件。同时,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劳动保健保障法律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三、加大卫生保健,健康宣教力度。提高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继续定期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科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率,降低妇女病患病率。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育龄夫妇提供优质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控制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加强艾滋病,其它性病防治工作,利用宣传网络,普及艾滋病,其它性病防治防范知识。提倡妇女健身运动。
四、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工作。制定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有关政策,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妇女干部;对具备条件的女干部大胆安排到正职岗位;特别优秀的破格提拔,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广大妇女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参与社会作为人生不断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
五、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暴力残害、拐卖妇女的犯罪案件,公安司法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大打击力度,集中警力,解救被害妇女。对于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要坚决查禁取缔,加强综合治理。对于舞厅、桑拿浴、发廊等行业场所,要加强经常性的治安管理。对组织、介绍、容留色情和卖淫嫖娼的单位和人员,一定要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继承等案件,要依法维护妇女的权益。
六、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和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大部分受虐妇女要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但是很多妇女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多数受虐妇女在家庭中和在社会上都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知识层次不高,经济收入较低,而且相当一部分几乎没有收入来源,最重要的还是离婚住房问题不能解决。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对于维护受虐妇女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要防治家庭暴力,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对于受虐妇女的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人民法院可通过实行救助制度,为她们减免诉讼费用,使她们打得起官司,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实际权利。
(桃源MHL转自江苏妇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