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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降低公选党外领导干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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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8日  来源: 慈溪党建网    点击次数: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目前已在各地普遍开展,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认同。但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对党外干部人为降低要求,影响了党外领导干部的质量,同时给党的建设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目前,公开选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名条件,对党外干部要求的学历一般要比党员干部低一个档次,在年龄要求上党外干部也比党员干部放宽,而且一些职位特别要求选拔党外干部,党员干部不能参与竞争。
  
    这种人为降低党外干部公选条件的做法,违背了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使得一些条件并不成熟、能力不足的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同时,降低标准选拔党外干部容易诱发部分机关年轻干部的投机心理。有的认为公开选拔是今后选拔领导干部的主要方式,不入党,以党外干部身份参与竞争比党员干部更具有优势。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党外所有领导干部。因此,在选拔党外干部上,也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不能人为降低标准,削足适履。为此,建议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对党员干部和党外干部条件要求尽量统一,切实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避免给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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