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当前位置:常德党建网 >> 干部人事 >> 妇少非青工作 >> 正文
 

“一法一办法”执法调研情况的报告

【字体: 双击滚屏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7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执法调研的通知要求,郴州市妇儿工委办于7月5日召开市妇儿工委成员会议,研究部署“一法一办法”执法调研工作,34个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妇儿工委主任陈社招提出了具体要求。会后,市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残联、质检局等成员单位积极开展自查,并上报了自查材料。7月24日至25日,由人大内司委、妇儿工委办组成调研组,到北湖、苏仙、嘉禾、宜章等4个县(区),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其他县(市)也相应开展了自查。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郴州市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妇女权利保障尚有差距
    1、女性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与其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不相适应。一是女领导干部比例仍然不高。全市现有女处级以上干部246名(含企事业单位),占处级干部总数的9.5%。县(市、区)副科以上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所占比例均较低。如安仁县副科级以上女干部108人,其中副处3人,正科15人,副科90人,分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8%、5%、9%。二是女干部参政议政的领域偏窄。女干部涉足的领域多集中在无管理职能或管理职能小的部门,“议政”的多,“参政”的少。有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尚未按规定配置,如宜章、临武两县女人大代表的比例分别只占县人大代表总数的12.78%和15.93%,永兴、资兴女政协委员也只有当地县(市)政协委员的12.66%和13.81%。三是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对女干部缺乏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和使用,有的虽然制定了培养女干部的规划目标,但缺乏相应的落实措施。女干部多数被安排在党务、群团、纪检等岗位,其中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
    2、妇女整体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就业、再就业难。一些地方女性受教育的机会仍少于男性,受教育的程度低于男性。一些单位视女性的生理特点为弱点,在招工、招生、招干中,不愿招收女性,或限制女性年龄,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线,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些企业在招工时,只用妇女的黄金年龄段。而大部分妇女由于受劳动技能、择业观念、知识结构、年龄层次、生理状况、性别歧视等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女性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比男性更大。女职工下岗待业的人数多,重新就业的机会少,特别是中年妇女再就业难。
    3、妇女的人身、财产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仍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一是家庭暴力时有发生。据北湖区妇联反映,她们在接待来信来访中,约90%的上访人员涉及婚姻家庭,因为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施暴者手段残忍,施暴频繁,对妇女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二是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益受侵害。调研反映主要是农村一些村组受经济利益驱使,制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 “村规民约”,致使部分农村的半边户,特别是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和离婚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不能得到与男子相同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北湖区郴江镇一些村组妇女反映比较多。三是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败坏了社会风气,诱发刑事犯罪,加剧性病的传播。四是通过B超检查控制女胎甚至遗弃女婴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如:宜章县近年来处罚了八起非医学性胎儿性别鉴定的当事人。另外,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的保障落实难度大,她们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卫生保健、教育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同当地居民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4、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不力。一些企业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一是有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且未按国家规定给女职工办理各类保险,当劳资发生争议时,往往以女职工的妥协或被辞退而告终。二是劳动条件差,忽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损害了女职工的健康。三是工作时间长,经常加班加点,且女工工资和享受的社会保障、福利明显偏低。四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生了孩子,丢了位子”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企业在招聘女职工时,限制婚、育或用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办法规定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二)宣传力度不够
    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94年颁布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过多年的宣传已逐步深入人心,大部分领导和广大群众知晓这部法律,但对修改后的“一法一办法”内容绝大部分并不知晓。主要是宣传时间多为妇女节、母亲节等与妇女有关的节日,宣传手段多为上街、下乡宣传、发资料等,加之新闻媒体参与不够,所以广大群众的知晓率低,特别是对具体内容了解不多。
    (三)“一法一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各地均反映在涉及婚姻中的第三者插足、包“二奶”和重婚等问题,取证难、法院判案认定难、维护妇女权益难。公安机关反映,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湖南省反家庭暴力决议》对家庭暴力的行为定性规定不明确,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惩处违法当事人。
 
    上述问题的产生具有诸多原因:一是受男尊女卑封建传统观念影响,存在性别歧视现象。二是有的领导者对“实现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理解不深,重视不够。三是有的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保障女工权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片面迫求效益,忽视女工权益。四是法制教育不深入、不广泛,不少妇女不懂法律,甚至处于法盲状态,依法维权意识差,在权益受侵犯时,有的自认命苦,不敢抗争,更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今年3月嘉禾普满乡未满十四岁的留守初一女生雷某被邻居长辈强奸后,不仅不报案,还将所有证据销毁,致使该案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惩罚。有的妇女面对侵权,以暴抗暴,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因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或经费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妇女权益的全面落实。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的建议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不懈努力。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一法一办法”,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各级领导和企业管理者要带头学习“一法一办法”,坚决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女性的偏见,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尊重妇女,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要选择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宣传维权的重要性,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逐步消除各类侵权现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另外,在中小学校要开展法律宣传和妇女自身保护知识教育课,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学生尤其是女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进一步加大维权保障力度。要按照“一法一办法”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落实妇女在有关组织中所占比例。今年人大换届选举时,要切实做好女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落实好参选比例,保证依法依规足额选出。市和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应依法配置。在坚持标准、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状况。要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指导,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做好下岗女职工的失业救济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督促企业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依法监督、查处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要加强调研,建立农村土地财产权益协调工作机制,指导村组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切实保护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的妇女权益。要从提高民族素质的高度,加大对妇幼卫生保健的投入,进一步加强婚检、孕检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争取政府财政投入,实行免费婚检,并提供保健指导和咨询,努力降低我市新生儿出生缺陷率。要坚决打击家庭暴力、卖淫嫖娼、拐卖强奸等严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三)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要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女性与男性接受同等教育的政策,保障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做好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组织广大妇女学习政治、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进行“四自”教育,开展各项有益的文化娱乐和竞赛评比活动,使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在推动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求得妇女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四)进一步加大妇女维权组织机构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在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同时,要重视本级妇儿工委的建设,切实为县(市、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解决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使之适应依法维权、依法履职的要求。各级妇儿工委是法定的本级政府主管妇女权益保障的工作部门,因此,要带头学好“一法一办法”,理清思路,坚定信心;要加强调研,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当好本级政府的参谋;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级妇联是各族各界妇女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也是各级妇儿工委的重要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关于“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规定,一如既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主角作用。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按照“一法一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转载中国妇女网)
关闭窗口】 

 

 
 
 
 
主 办: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常德党建学会    承 办:常德市委远教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36-7786910                      邮 件:changdedj@126.com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委大院                   技术支持: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湘ICP备05000223                             建议浏览分辨率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