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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青团组织如何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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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31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团的十五大上首次把“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作为了共青团组织的一项任务,我国是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特别是行政体制的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共青团组织如何在政府公共事务管理中,特别是在青少年事务管理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这是一个重要的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共青团组织如何协助政府管理好青少年事务,旨在就方春明书记提出的共青团组织如何准确定位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青少年事务是指围绕青少年教育、就业、参与、健康等成长成才、生产生活等基本需求和青少年群体生存发展的状况,政府和社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行使青少年教育、监督、管理、保护、发展等职能过程中所涉及的综合性服务事项。从职能上看,它既有政府职能,又有经济、社会组织的职能。青少年事务既是一种政治事务,又是一种国家事务,还是一种社会事务。把青少年事务管理全面系统地纳入政府行为,才能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把这些责任和义务具体地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使之真正进入党和政府工作的运作系统,使青少年事务管理在制度层面上成为政府职能,比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成长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政府需要共青团组织参与政府事务和政府作为

  1、作为第三种力量,政府需要共青团组织参与政府事务。以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形式存在的“民间”是和“政府”相对应的,但并非对立。它能够弥补政府的“失灵”,以较小的成本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转。然而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习惯了管理、包办一切,百姓也习惯了有事情之后第一反应“找政府”。曾经广阔无垠、活力十足的民间社会长期被忽略了。市场经济则大为不同。它的多元不仅要求政府提高决策、控制和协调能力,还要求政府变“全能选手”为有限政府,给民间的灵活性、自主性留下足够的创制空间。逐渐觉醒的民间力量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理发选择,然而民间也自有其困境:闲散、无序流动的力量难以形成合力。正如过多的公共权力会压缩公民的个人空间一样,过少的政府权力也容易出现社会失控。比较理想的发展取向是:政府和民间建立一种良性的对话机制,互相补充、互相矫正,孙志刚事件的处理正是两者良性互动的典范。作为政府和个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中国的民间社会正在积极回归。面对民间力量,政府当学会虚心聆听,积极引导;维护民间生态,政府同样义不容辞,同样,作为“第三种力量”一分子的共青团组织完全应在政府事务管理中有所作为。
  2、依法治国的背景要求共青团组织要参与政府事务。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从人治过渡到法治,依法治国给共青团事业带来了三个方面的挑战,即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对共青团助手角色提出新要求;法治的特点给共青团传统工作优势带来考验;价值观念多元化要求共青团工作与之相适应。因此,共青团组织在这一新背景下,要从共青团是党的助手、行政的帮手、青年的良师益友三个角色出发,即从共青团是党的青年工作部、政府的青年事务管理局和青年的群众团体出发,研究自身面临的新变化。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格局来看,共青团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合法地参与民主法治建设,主要有三种途径,即主动参与或组织立法工作;承担部分行政管理事务;更好地担当民主监督的角色。

  二、共青团组织应获得青少年事务管理的职能

  政府在对青少年教育、就业、参与、健康等事务管理行为中,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获得是偏弱的。首先,党政不分,党政合一,一切都是党发号召,以文件、通知、通告等形式来管理青少年事务,政府似乎没有起很大作用,至少可以说政府对于青少年事务管理职能的获得是不够的。因此我们强调政府首先应获得青少年事务管理的职能,或者说要把青少年事务管理纳入政府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把这些责任和义务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使之真正进入政府工作的运作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事务管理在制度层面上成为政府的职能,才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成长发展的客观需要。 具体地说,就是要按照党对青少年的培养目标和青少年成长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要素重组,优化配置”来实现对青少年事务的全面管理。所以我们设想,除团中央外,可参照国外一些经验,在政府名下成立青年部,以青年部为责任单位,协调其它政府职能部门专司青少年事务管理。根据我国的国情,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青少年教育思想,通过建立有机配合、机制灵活、运作有序的青少年事务管理的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就业、参与、健康等事务的管理,使青少年健康成长。我国的青少年事务管理可以先从建立一些政府工作网络着手,借鉴国外学者对世界范围内兴起的第三部门的研究成果,依据组合主义制度的“东亚”模式,以政府所承认的每个界别或社会集团中一个全国性组织来全盘代表该界别或集团中的青少年群体利益。根据我国国情,政府可委托共青团或政府下设的青年部为青少年事务管理总机构,直辖市组建以全国妇联、国家教委、中宣部为责任单位,有关部门配合的青少年家庭教育、学生德育工作、青少年文化建设工作网络;以劳动部为责任单位,有关部门配合的青年劳动、就业和岗位培训网络;以政法委、公安部为责任单位,司法、检察、法院部门配合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及帮教工作网络;以卫生部为责任单位,有关部门配合的青少年卫生保健工作网络;以国防部、老龄委为责任单位,各地部队、老干部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青少年参与工作网络。这些专司青少年工作事务、从中央到地方组成的巨大网络,将为政府获得管理青少年事务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政府获得这些职能后,如何操作,却要符合国际及现代化的潮流,绝不能面面俱到,而应是“小政府,大社会”,做到制定法律,依法管理。

  三、共青团组织要行使青少年事务管理职能需要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从人治开始过渡到法治,从主要依靠文件、号召管理国家事务开始转向主要依据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的新阶段。在这样新的时代背景下,青少年事务管理的政府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1、主动参与或组织立法工作。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否则,则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法治无从谈起。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共青团较少通过参与立法或者主持立法来维护青少年的权益。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是共青团参与或组织起草的。这一领域需要大大拓展。一是在人大中依托青年阶层的代表,积极参与各类立法的审议;二是提前加入立法过程,应争取人大和政府制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在今后起草法律、法规及规章过程中,凡涉及与青少年相关的立法都应征求共青团的意见;三是牵头组织青少年事务的立法起草工作,如:青少年的社会教育、心理咨询、劳动就业等都与青少年的特点权利与义务相关,通过立法的参与和组织,使共青团真正为各种不同层次的青少年亚文化群体提供法律的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依法承担部分行政管理事务。且不论共青团能不能成为政府的“青年事务管理局”,或在兼任“未成年保护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就现有的法律资源来说,即使共青团作为群众团体,也能通过立法或者法律修订,成为能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授权组织(目前,残联已有这类法定职能);或者共青团通过发育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也能承担行政机关的部分管理或者服务职能。关键是要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同,并给予相应的主体资格和财政经费等保障。3、依法担当民主监督的角色。从现有政治体制来看,共青团在政协中有专门的界别,在人大常委会中有代表席位。因而有参与民主监督的法定资格。但总结过去,共青团在参与民主监督过程中,意识还不够强。认识也不够清晰,角色也较难把握,担心监督力度大了,会成为党和政府的对立。笔者认为,从总体上说,共青团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共青团应当运用好其在人大和政协中的法定地位,主动参政议政、行使其民主监督的权利,真正成为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代言人。

  四、共青团组织要以社会化手段发挥青少年事务管理的职能

  青少年管理的模式最好是政府主导,青年组织各显其能,但具体运作应该由政府下设的青年部或共青团来承担,并对青年的自发组织加以引导。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资金和培训三管齐下。  关于青年政策、决策的过程可以是:政府青年主管部门通过自己网状的分支机构,加上青年组织的作用,广泛搜集有关青年和青年事务的信息,进行理论研究,再与政府相关部门(教育、就业、参与、健康)进行协商,以青年政策进行评估和决策。有关青年政策,主要在政府相关部门形成并予以实施。资金是政府主导青年事务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政府青年主管部门并不直接服务于青年,主要通过支持青年组织开展各种项目去实施。如法国青年信息中心,经费由政府青体部资助,由私人企业赞助,1/3由外交部提供,另外世界银行、私人银行、有关基金或公共机构也可提供。共青团还要积极探索走社会化道路,拓展青少年事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共青团的职能也应发生变化,城市青年的管理重点已经下移到了社区,因而共青团要充分挖掘、调动、整合社区内的各种有形无形资源,运用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健全社区服务网络,形成社区青年志愿服务的合力。另外,要加强管理青少年事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巩固和建立青少年服务中心、青少年心理咨询中心、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婚姻介绍所等各种团属中介服务组织,为青少年和青年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婚姻介绍、学习培训、文化娱乐等方面的综合服务;积极依托各种社会服务机构,通过联合开展活动等形式,为青少年享受社会服务提供帮助;拓展服务领域,创造新的项目,探索用活动招标的形式调动中介服务组织和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增强为青少年服务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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