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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骗”书记当追究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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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3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44岁的包工头杜太平,冒充国家部委领导,竟然骗倒了四川省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还获得了近50万元的“贿赂款”。记者10月9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日前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杜太平有期徒刑6年。(10月9日《法制晚报》)

一个骗子,一个贪官,又上演了一出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杜太平已因招摇撞骗罪接受审判,这当然是咎由自取。但在笔者看来,对于田玉飞这个“上当受骗”的县委书记,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恻隐之心”,反倒应该以行贿罪追究其责任。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香饵之下,必有死鱼。”田玉飞主观上“谋取”的是“仕途升迁”的一己之利,客观上奴颜卑膝、实施了向所谓的“中组部处长”进贡近50万巨款的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杜太平并非真的是“部委领导”,这也是田玉飞万万没有想到的,他“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未能最终得逞。但即便如此,根据刑法规定,田玉飞的行为也应当属于行贿罪的“未遂”状态,而“未遂”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正如张三见一穿花衣服、留长发的李四躺在床上,欲强奸,结果发现李四是男人,即使是李四不反抗,张三也不会对一个男人“强奸”既遂的,但张三行为仍须以“强奸罪(未遂)”论处——此为刑法上的“对象不能犯”也——田玉飞向骗子“行贿”显然与这样的情形如出一辙。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杜太平冒充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但与骗子相比,田玉飞的“行贿”的危害性实在是有过是无不及。行贿罪同时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导致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它践踏了正常的法制秩序,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所以,田壮飞向骗子“烧香”是官迷心窍“拜”错了“佛”,但他行贿的罪责,却是不该被“忽略不计”的。 (桃源MHL转自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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