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及时将人大常委会纳入监督管理联系通报的范围,完善干部监督管理联系通报制度,县人大常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的联系会议,认真听取人大的意见,及时分析汇总供领导参阅,同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加入全县干部监督员队伍,通过人大渠道收集有关领导干部队伍的动态情况。二是述职评议公示。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对市管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并将述职评议结果公示在媒体上,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加大评议结果的运用。将述职评议测评结果作为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明确规定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之和超过30%的为不称职,必须进行组织调整。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也可启用罢免、撤职手段,使监督更具有有效性。对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提醒、诫免谈话时,也请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共同对谈话对象实施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