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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辽宁某国企副总从日本引渡回国后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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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7日  来源: 正义网    点击次数:
原辽宁晨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曦集团医保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曦医保)经理袁同顺职务犯罪一案26日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一锤定音,袁同顺被认定犯有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袁同顺一时成为新闻人物不是因为他的犯罪性质和数额,而是因为他是中国日本国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开展的引渡案中的第一个。

    中日首次引渡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

    2003年11月,时任华曦医保经理袁同顺与其他两人涉嫌挪用公款100万元人民币。袁同顺的妻子已加入日本国国籍,2004年3月27日,听到“风声”的袁同顺由大连出境逃到日本国投奔妻子。

    2004年4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袁同顺立案侦查,决定对他逮捕,随后发现袁同顺不在中国境内。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安部对袁同顺进行国际通缉。对犯罪案心知肚明的袁同顺为逃避法律制裁,曾多次申请移民到其他国家,但是,由于袁同顺被列入国际刑警组织通缉名单,袁同顺的移民请求被其他国家拒绝。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向日本国法务省提出引渡请求书,递交了袁同顺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提出为了打击犯罪,请求将中国公民袁同顺引渡回中国,以便中国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3月15日,日本东京检察厅决定对袁同顺实施引渡拘留。5月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作出引渡袁同顺回中国的裁定。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至日本。5月10日,日本法务大臣签署了对袁同顺实施引渡令。当天下午,中日双方执法人员在东京办理了引渡交接手续,袁同顺被引渡回国。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中日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两国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进行过两次引渡。1990年,日本国曾向中国引渡一名劫持中国民航客机并迫降在日本福岗机场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今年中日两国首次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袁同顺。

    袁同顺被法院一审定罪

    今年9月6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袁同顺犯挪用公款罪。中山区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的委托律师出庭参加审理,提出袁同顺当庭认罪,赃款全部被追回,应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始,袁同顺担任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辽宁华曦集团副总经理,同时受集团委派兼任经济性质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辽宁华曦医保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经理。袁在职期间,辽宁省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所有省属企业实行企业改制,华曦医保属改制单位,袁同顺与公司财务科长吴松(已判刑)和办公室主任刘阿宁(另案处理)恐怕企业改制后被免职或离开公司,三人共谋挪用公款注册成立以自然人出资合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继续从事医保经贸业务谋取私利。2003年月11月5日,袁同顺授意吴松以支付科联国际有限公司欠款及退还大连东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贷款的名义,指使刘阿宁从公司领取了三张转帐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8万元,分别存入其公司在招商银行的帐户中,次日将此款转存至大连万穗贸易有限公司为户名的在该行临时开立的帐户中。2003年11月12日,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时,隐瞒各自的身份,分别借用三名不知情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袁同顺以高某的身份为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出资人民币71万元,吴松、刘阿宁分别以贾某、洪某为股东登记其各自出资人民币17万元、12万元,三人将挪用的公款100万元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验资。同年11月19日,三人成功注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连万穗贸易有限公司,而挪用的公款人民币100万元以该公司的名义仍存在其开户银行,至案发时,该公司没有经营,挪用的公款人民币100万元被追回。     

    法院认为,袁同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袁同顺及委托律师提出来的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解观点合理,予以采纳。鉴于袁同顺系初犯,案发后挪用的公款已追回,决定从轻处罚。    

    10月26日上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袁同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袁同顺在宣判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叶红 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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