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五国是世界上最廉政的地区之一,但同时也是对腐败处刑最轻的地方,如芬兰对腐败犯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4年。为什么北欧五国反腐不用重典而能保持廉政呢?主要是有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这是北欧五国廉政建设的保证。北欧国家普遍建立起了议会监督、政党监督、专门机构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它们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织起了一道严密的法网,做到了有罪必罚,打消了贪官的侥幸心理。在北欧,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十分重要。2002年5月,芬兰《晚报》披露,文化部长苏维•林登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向其拥有股份的一家高尔夫公司提供17万欧元的政府赞助,引起有关部门的调查。一周之内,林登便被迫辞职。在芬兰,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材料不仅对专家和研究人员开放,而且也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瑞典是最早开放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的国家,早在230多年前,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至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该制度一起延续至今。如果哪个官员账户上出现了不明进项或不正常消费,可能就要接受调查。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惩治腐败始终坚持用重典反腐,从中国惩治腐败20多年的实践来看,反腐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惩治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上,对腐败处刑是比较重的,最高刑是判处死刑。近十年来,先后查处了一大批罪行严重的贪官污吏,一部分人被处以极刑,像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郑筱萸等。用重典治腐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使腐败分子能及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根据形势的发展,中国的腐败现象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形式,花样不断翻新。根据腐败不断变化的新特点,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政策也逐步作了调整。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思想, 2005年党中央颁布实施《实施纲要》,提出反腐败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今年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三个“更加”的概念,今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今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三个“更加”----“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系列新措施和新提法、新观点传达出一个共同的信息,那就是我们党反腐败工作重心逐步进行调整,从注重惩治逐步向注重预防转变,反腐理论从“重典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这既是我国反腐败斗争实践和发展的需要,也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
我们党反腐重心的调整,这其中有特定的背景。据统计,2006年,受到党纪处分的人中,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财经纪律而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为7898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81.2%,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3530人,占受党纪处分的3.6%。除此之外,还有37775人受到政纪处分。反腐专家认为,虽然从总量上来看,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制裁的只占少数,但是,这些少数违纪违法者所造成的危害却是不可小视的。如果不加快建立教育和预防体制,那么“重典反腐”也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因此,必须将“重典反腐”逐步向“制度反腐”转变,反腐机构必须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预防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方面。通过加强教育、完善体制,使党员干部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使我国的反腐不再需要“重典”。这条道路虽然还很漫长,但只要我们将“教育”和“制度”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这个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首先,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使党员干部不想腐败。 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得到加强,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有所减少。据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各种严重违纪并且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比2002年下降了10.9%。尽管如此,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呈易发多发态势,极少数中高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影响恶劣,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当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教育滞后,工作不扎实。因此,必须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的力度。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各种政策宣传,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白,哪些行为是可耻的,哪些行为会导致腐败;倡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廉洁奉公的思想意识,形成远离腐败、自觉抵制腐败的良好风气;树立腐败行为可耻、腐败行为不可为、腐败念头不可有、腐败行为必遭惩处的思想。使我们的党员干部在主观上不想腐败、不愿腐败。
其次,充分发挥预防腐败机构的作用,加强制度建设,使党员干部不能腐败。 2003年12月,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预防腐败”。2007年9月13日,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挂牌成立。这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希望地方的各级预防腐败机构早日建立起来,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预防腐败的工作格局,强化预防腐败的效果。全国各级预防腐败机构成立后,要充分发挥其作用,要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组织有关部门采集和研究分析腐败的现状、特点以及与腐败的相关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分析识别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为反腐败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提出治本对策建议。在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各种制度同时,要着力推动各种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没有制度,反腐倡廉,犹如空中楼阁,可望不可即;有了制度,若不强化责任抓落实,犹如纸上谈兵,制度再多也是徒劳。因此,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在抓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建立健全抓落实的责任机制。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从而使党员干部不能腐败。
再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扩大公众的知情权,使党员干部不敢腐败。 北欧国家的清廉启示我们,制约腐败的根本出路不在于用“重典”,而在于构建国家廉政体系,不断加强法律和经济制度建设,构建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来监控和规范权力的动作方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想杜绝腐败现象,必须以监督检查为手段,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制约权力腐败。要整合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机构的作用,畅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监督过程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要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的形式,比如内外监督、上下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使权力时刻置于各种监督之下。只有将党内监督、行政体系内监督和人民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监督网,让腐败行为在监督网内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一种丑恶现象。同时,要逐步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实施财产申报制度,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必须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包括动产、不动产、贵重物品、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凡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一律按违纪违法处理。通过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以及逐步扩大公众的知情权,使党员干部不敢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