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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倡廉法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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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8日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检察日报对反腐倡廉年度报告(2007)的说明
 
    “2007年倡廉法纪规范”的编制,强调的是制度尤其是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反腐败中的治本作用。重点说明党章修正案、反垄断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中关于反腐败的内容,以及其出台的重要意义。


    1 党章修正案

    党的十七大2007年10月21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充实了反腐倡廉方面的内容,将反腐倡廉方针和惩防腐败体系写进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总纲强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中,增写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的领导”的自然段增写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容。在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对党的干部的要求中,增写了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同时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修改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另外增写了加强道德修养的内容。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增写了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实行巡视制度的内容。在工作制度方面,增写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

    将十六大以来的反腐倡廉经验写进党章,使党章真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准则,有利于深入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2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物权法》对国有财产进行了全面保护。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举措。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举措。《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作出了全面规定:首先,具体列举了国有财产的范围,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其次,明确了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并具体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的权利范围。第三,专门设定了关于国有财产保护的特别规定。如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专门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为保护国有资产确立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法从物的归属与利用的角度,规定了腐败行为侵犯公私物权的不正当性,对贪官非法所得说“不”,这为在民事上、经济上处罚贪官提供了一个前提。

    3 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有企业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并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对于滥用行政权力制造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这部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经济基本法,不仅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遏制垄断性腐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锻造了法律利器。

  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重点内容;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四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落实的要求。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等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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