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要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细细品味这八个方面,不难发现,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作为两条主线贯穿其中。
民主原则
在我国,民主,通常用人民当家作主来概括。民主的核心要义就是实现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既是一种治国的理念和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也是我们党治党的途径和方式,借以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党内和国家范围内带头践行民主,不断增强党员和普通民众的民主意识,培养他们参政议政的能力,同时也在不断提高自身治国理政的水平。
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群众原则
发扬民主,团结共事,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对干部工作方式方法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要真正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不断拓展和创新群众参与决策的民主形式,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我们才能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克服工作中遇到的艰难险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共同致力于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心系群众,服务人民——服务原则
现代宪政理论认为,人民是国家主权不可撼动的享有主体,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将部分公共权力赋予政府行使,于是人民与政府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授权关系。根据授权基本理论,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依授权的目的行为,如违背授权的初衷或超出授权范围,授权人得将授权收回。当然,政府行为最终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公务人员实施的。基于职务,政府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是可见,人民——政府——公务人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授权——委托的法律关系。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从根本上讲是为人民服务,最终目的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权利。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每个干部都要像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那样,自觉把老百姓当主人、当亲人,把人民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努力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转变。
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求实原则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思想求是的成果最终必须体现在行动中才有意义。实际上,我们党历来重视认识与实践的结合,言与行的统一。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就是这一思想的必然结果,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现实中,我们有些干部说起来都头头是道,做起来浅尝辄止,喜欢做表面文章,在他们的意识中,根本没有树立起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对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突出一个“实”字,出于真情实意,了解实际情况,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使民主原则得到切实体现。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经济原则
在民主制度下,国家和社会的一切财富从终极意义上讲,都归属于人民。根据现代社会的纳税理论,由于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主要是依靠税收,依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纳税人在承担纳税这一普遍社会义务的同时,也就享有了对公共财政的每一笔开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用于发现公共财政有无奢侈浪费或被某些人据为己有的情况。因此公务行为必须秉持经济原则,尽量争取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以较小的投入换得较大的产出。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必须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从自身做起,节省资源,节约开支,带头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
生活正派,情趣健康——道德原则
道德和法律虽同属调整社会生活的手段,但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整范畴。不管一个国家法治多么“完善”,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性,不可避免地在某些方面会出现法律的真空,此时道德就会发挥其潜在的力量。一个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他就会自觉维护和推动民主的实现,主动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而一个道德缺失的人,很有可能成为一个机会主义者,规避民主的程序和制度,为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寻找“合法”的依据。我们在大力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切不可忽视道德的力量,应该选拔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实践原则
学风是干部作风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学习,其实是人的一种生活态度。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速度加快,需要及时汲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的社会矛盾也不断涌出,需要我们及时掌握新的工作方法和技能,以应对社会的挑战。这些都要求我们的干部要加强学习,既要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好学,又要明确学习目的——学以致用,最终将自己的学习成果运用于实践,转换成服务人民的能力或者现实的生产力。
法治原则
法治,即依法治国,也就是依据法律实现的对国家的治理。1999年,我国通过修宪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进宪法,这一治国理念和制度的革新在我国追求法治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顾全大局,令行禁止——依法原则
“令行禁止”一词由两部分组成。“令行”意味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禁止”意味着政府必须以“谦抑”的态度恪守“有限政府”之信条,自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去干预公民自决和市民社会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同时政府行为一旦违法,必须得到追究,真正树立起“责任政府”的形象。
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廉洁原则
由于权力的公共性,必然要求其具有公正性和廉洁性,而不能将权力异化为私有而产生腐败。干部要秉公用权,必须要出于公心,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合法、合理、正当地行使权力,不能假公济私、徇私舞弊。针对当前在执法领域存在的一些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错误倾向,我们必须要保持高度警惕。干部既要勤政,也要廉洁。惩处虽然具有威慑力,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但毕竟是亡羊补牢,腐败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发生。有鉴于此,近几年我国反腐败的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预防上,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实行关口前移,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完善监督,来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务院还即将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来组织和协调全国的预防腐败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健全组织,我国已经在防治腐败方面摸索出一条科学和切实可行的道路。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多么重要。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纠纷。” (桃源MHL转自深圳明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