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我们的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关键。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紧张的战斗集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这对我们如何选准用好干部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从当前实际来看,按照干部路线和政策选用干部是主流,一大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被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但也不容否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干部任用不准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问题。表现在有的用人从个人好恶出发,凭私人感情选人用人;有的对提拔的人选不认真考察了解,不善于走群众路线,而是看“背景”、看“来头”;有的不严格按程序办事,讨论决定干部搞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有的凭借自己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在提拔干部上给下级或组织部门打招呼甚至施加压力;有的推荐、考核、研究干部不反映真实情况,欺上瞒下;有的利用职权提拔自己的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到重要部门和条件优越的岗位上;有的丧失警惕,上当受骗,等等。这些表现有的发生在领导干部身上,有的发生在组织人事部门,尽管是极个别人所为,是个别现象,但在党内外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它严重干扰了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影响了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挫伤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用人不准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极少数领导干部对党选用干部的法规和制度执行不够认真,人治现象还较为严重。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消除选拔干部上的腐败现象,尽可能地把干部识准、用准,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必须建立选用干部责任制,通过责任制来规范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选用干部的行为,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到实处。
建立干部选用责任制,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推荐责任制
建立干部推荐责任制有利于广纳贤才,多渠道选用干部,形成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干部推荐责任制,既是鼓励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积极推荐干部,又相对制约推荐者,达到最大限度地把人选准用准的目的。因此,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时,应有相应的责任制约,以确保推荐干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1、推荐者必须遵循的原则。①德才具优的原则。推荐者推荐干部必须出于公心,站在党性的高度,把德才兼备的干部推荐给上级党组织。决不能唯情所扰,唯势左右。②实绩突出的原则。推荐对象一定要是所在单位群体中能力最强、实绩突出的最佳人选。③群众公认的原则。推荐对象必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单位群众拥护的。④岗位需要的原则。推荐者推荐的拟用方向,应确因工作需要、岗位职务需要,不能唯推荐而推荐,不能曲意推荐,唯情、唯亲、唯势推荐和不负责任的推荐。
2、推荐的程序。领导干部推荐干部首先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写出书面推荐材料,然后署名填写“惟荐干部登记表”。下级组织推荐干部,必须有民主测评,在测评的基础上,班子成员集中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班子多数成员不同意的人选不能呈报。
3、推荐的内容。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应本着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对党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详细介绍被推荐者的全面情况,陈述推荐理由,包括德才素质、主要优缺点、专长、拟用的意向和推荐承诺等。
4、推荐者的责任。根据推荐者在向组织推荐干部时所应允的承诺,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真正推荐了优秀干部且任用效果明显的,要给予鼓励和表扬。对推荐人选一般性的失真,给予提醒;严重失真的批评教育;多次推荐失真的取消该推荐者推荐干部的权力,并作为衡量和使用该推荐者的重要依据。
二、考察责任制
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有利于科学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效避免用人失误,是科学选准用好各级领导干部的保证。考察者必须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考察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1、考察者应具备的权力。①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查阅档案及相关材料,核准反映被考察对象的相关问题;②向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详细汇报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现实表现;③依据考察结果对考察对象提出使用意见;④严守秘密。对考察情况不得随意透露。对无关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对考察情况的询问,对干扰考察工作的人员和事件进行抵制。考察者和考察对象应回避。
2、对考察者的基本要求。①坚持严格按规定程序考察干部。考察者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考察领导干部的程序办事;②坚持认真负责细致的态度。考察者要本着对党组织和考察对象双重负责的态度,做好深入细致的考察工作。要采取广泛接触领导和群众、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察办法,以实事为依据、以实绩为基础,力求对干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③坚持原则,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者的情况。考察者对组织要敢于讲真话、直话、实话,正确评价干部的功过是非;④考察后及时写出考察材料,认真署名填写“考察干部登记表”,并明确考察方法、时间、结果、参加人员范围及考察情况综合分析,提出使用、培训、奖惩意见和建议;⑤严守纪律,做好干部考察、评价情况的保密工作。
3、考察者的责任。对在干部考察中认真负责,识人准确的,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业务能力较弱,是非判断不清,考察不准,或不敢坚持原则讲真话、直话、实话的,要取消其考察资格;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深入、敷衍了事、或不能按程序考察干部而导致考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严肃批评,并提出警告;对思想不纯、放弃原则、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和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审查责任制
干部审查是对干部现实情况和问题进行审核、查实、甄别,对选拔对象进行审查是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选准用好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从当前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干部审查工作有所忽视,在方式方法方面还存在不够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问题,致使用人失察现象时有发生,要提高任用干部的准确性,防止用人失察现象的发生,必须建立干部审查责任制,强化干部审查工作。
1、干部审查的责任部门。过去对干部的审查人多由组织部门一家承担,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干部活动的空间急剧扩大,社会交往日渐频繁,仅靠组织部门一家来审查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的全部行为确有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对干部的审查,除组织部门直接负有考察、审查责任外,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信访、审计、计生委等部门都应按党委选拔任用干部要求,及时准确为组织部门提供有关干部的相关情况。
2、审查内容。对干部的审查重点是现实表现,但也不可忽视对其历史情况的全面了解。重点应包括三个内容。一是重大现实问题的审查。即对提拔对象有诸如贪污受贿、道德败坏、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纪违法问题反映的,应由有关掌握情况的职能部门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和证明;二是实绩的审查。凭实绩用干部激励着干部创政绩、留业绩,但也有一些干部为追求实绩搞虚报浮夸、杀鸡取卵等短期行为。必须对干部的重大实绩进行科学的评估,剔除虚的、假的、负的实绩,实事求是地肯定干部实绩大小;三是档案审查。干部档案记载了干部个人经历、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历史表现和成长轨迹,与现实表现的有机结合能够使我们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用干部。必须把考察干部现实表现与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档案记载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选用干部不可或缺的环节。
3、审查方法。对干部的审查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一是考察前的普遍审查。在对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之前,组织部门应对所涉及到的所有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别向有关部门收集情况,看他们掌握了哪些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听到了哪些反映,由考察组作为重点考察线索,在考察工作中全面细致地进行了解核实;二是任用前的重点审查。对提拔对象在组织讨论决定任用之前,应根据干部分管工作情况向其主管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了解,看有什么问题;三是任用后的跟踪审查。干部在提拔到领导岗位后,以至在干部集中考察的间歇期间,组织部门要定期与这些部门密切联系,定期收集情况,及时掌握干部中出现的问题,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调整班子的需要依据;四是专项审查。即通过考察和部门审查,干部确有重大问题但尚未做出结论的,要本着对组织对干部本人负责的态度由组织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审查,把问题查证查实,做出结论。
4、审查程序。审查对象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情况确定,并提出需要审查的问题和要求,交由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要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公正地做出结论并及时回复。
5、审查责任。建立干部审查责任制,就是要按照谁审查、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对审查者的奖惩办法,促使审查部门和审查者切实负起责来。哪个部门在其审查把关过程中,提供假证或结论不属实,造成任用失误的,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因此,在干部审查中年有参与审查的单位和具体人员要对所审查的干部的问题都要公正地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并对问题解决和干部使用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文字材料交由组织部门。对在干部审查中有突出贡献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马虎塞责、敷衍应付、工作不深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为情为利而瞒报或者降低干部问题性质的,要追究审查者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直至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对那些思想意识差,能力素质弱,难以承担干部审查责任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干部审查工作。
桃组华梁摘自: 《组织人事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