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干净干事的意识,鄞州区结合本区实际出台了《鄞州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该办法规定区委管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乡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审判、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对象,这些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之前,应及时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为确保领导干部离任后“事洁责清”,该区领导干部在离任时必须对五方面经济事项进行交接,一是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责任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集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二是任期末尚未了结的有关基建或技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材料;三是任期末单位债权债务及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四是任期末所有结余资金及货币资金的分布情况,包括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工会经费、学会经费、协会经费等;五是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情况,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
另外该办法对于上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时还规定领导干部离任确定后,由区委组织部下发《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离任领导一般应在接到《通知书》十天内,按规定填写《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接任领导接到《交接表》后,一般应在十天内做好核实工作,交接事项经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所在部门或单位各执一份,并分别抄送纪委、组织和审计部门,作为界定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依据。(澧组潘荐)